论具体危险犯的中止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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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危险犯中止形态涉及具体危险犯概念、具体危险犯中止形态成立范围、具体危险犯中止形态的构成要件和具体危险犯中止形态的刑事责任等方面的问题。对于具体危险犯中止形态问题的解决不仅关系到具体危险犯相关理论的确定,还直接关系到犯罪行为人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有效的保护。具体危险犯是以犯罪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法益产生了法定的危险状态为成立条件的犯罪。具体危险犯存在中止形态有其理论依据和法律根据。结合中止犯的成立条件对具体危险犯中止形态作了相应的界定。对于具体危险犯来说,其中止形态的时间条件是从实行行为所侵害的公共安全的危险状态出现开始到行为人所希望的损害结果发生这个时间段内,行为人自动中止犯罪的可以成立犯罪中止。具体危险犯的实施者在没有外部障碍或者行为人认为没有外部障碍的情况下,出于自己的主观意愿,在犯罪行为实施完毕以前停止犯罪行为或者在其犯行有可能造成危害结果时主动积极的采取措施消除这种可能性的,就成立犯罪中止。在未实行终了的情况下,行为人必须是真实地、彻底地放弃此次犯罪行为。在实行终了的情况下,中止行为必须是一种足以避免结果发生的、真诚的努力行为。具体危险犯的中止行为在不同的阶段表现形式也不同,在行为人单纯放弃具体危险行为的实施就不会发生犯罪结果时,行为人只要自动放弃具体危险犯的犯罪行为即可,此时行为人的中止行为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但是在有些具体危险行为未实行终了的阶段和犯罪实行终了阶段,单纯放弃具体危险犯的行为不能阻止犯罪结果发生的,就要求行为人通过积极的行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具体危险犯犯罪结果的发生。具体危险犯是实害犯的未完成形态,对具体危险犯中止形态减免处罚符合刑罚的目的、刑罚个别化原则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也是行为人人身危险性减小的必然结论。对具体危险犯中止形态处罚时应该直接依照刑法分则的规定并结合刑法总则第24条的规定造成损害时减轻处罚,没有造成损害时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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