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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对看守所在押人员权利保障进行了研究。近年来,接连出现的看守所内在押人员非正常死亡事件,无论是余祥林案、聂树斌案,还是李荞明案,都无不引起了人们的极大关注,网友在感到极度愤慨的同时也对此大为调侃并创造出了一系列滑稽的网络名词,如“躲猫猫”、“洗澡澡”等等,这些现象在令人感到讽刺的同时,也难免令人担忧,担忧之后,更多的是反思:为什么看守所内此类事件频繁多发、屡禁不绝,为什么看守所内人权保障如此赢弱、不堪一击?针对在押人员权利保障问题,党中央和公安部给予了高度重视,并出台了相关的法规文件,推动了看守所在押人员权利保障的进步与发展。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民主进程的推动,对在押人员的权利保障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看守所不仅有预防功能,即预防在人员逃跑、自杀等,也承担着保障看守所在押人员安全健康的职能。看守所作为具有羁侦合一二元职能的机构,其两项职能同等重要,不得有任何偏颇,二者之间存在着此消彼长的关系。羁押职能提高了,在押人员权利得到保障,但侦查职能就会因此变弱,使办案效率大为降低;而侦查职能提高了,办案效率上来了,羁押职能就会变弱,难保在押人员的权利不受到侵犯。而实际中,看守所的侦查职能的发挥是远远高于羁押职能的,甚至,正是羁押职能为其侦查提供了诸多方便。看守所的职能定位存在根本性的矛盾和错乱,是导致看守所内侵权事件一再发生的制度根源。处于弱势地位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在羁押后处于极其被动的地位,其合法权利很难得到保障和实现。在依法治国、崇尚法治的今天,如何确保看守所内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尤为重要。本文主要针对看守所在押人员权利保障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研究,并从多个角度剖析了具体的原因,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