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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禁止又称竞业避止、竞业避让、同业禁止、竞业限制等。现代竞业禁止制度萌芽于民法中的代理制度,到了近代演变为公司法中的董事制度,从公司法的董事制度发展到现代的竞业禁止制度又经历了一段从特殊到一般的演变过程。竞业禁止制度在有效保护企业商业秘密、维护市场经济的合理秩序、促进经济与技术的可持续性发展等方面起到了很大作用。但是由于该制度还涉及到劳动者劳动权与用人单位经营权之间的激烈冲突、企业个体利益与鼓励人才流动的社会利益的冲突等,竞业禁止制度在产生之初至今就一直在认同与质疑之声中逐步发展与完善,即使在今天仍有不少质疑的声音。但总的来说竞业禁止制度是市场经济环境下劳动关系的进步,其利更大于弊。尤其是在市场经济繁荣发展环境下,人们的就业方式发生重大变化,“跳槽”、“挖角”等已屡见不鲜,一个人身兼两职甚至数职也已是常见之事。如何在劳动者的劳动权与用人单位的经营权之间平衡,如何既要保护劳动者的自主择业权又要使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得到保护,维护整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良性竞争秩序,使整个社会经济技术得到可持续发展,这成为了各国劳动立法的一项重大内容。各国逐渐认识到了竞业禁止制度在避免无序竞争带来的损害,规范市场秩序中的重大作用,现在,许多市场经济发达的西方国家都已在法律上确认了竞业禁止制度,但具体的实施则根据各国的法律文化各有不同。英美法系国家对竞业活动的规定大多出现在一些判例中,而大陆法系则大多以成文法的形式对竞业禁止制度进行了较完备的规定。与此同时,各国理论学界也对竞业禁止制度做出了许多结合社会实际且值得借鉴的理论探究。我国也有相关的法律对竞业禁止进行规范,但是对于竞业禁止的概念,我国法律还未进行比较统一的界定,因此不论是实务界还是理论界对竞业禁止的概念都未达成共识,关于竞业禁止制度的法律规定则更是粗糙和模糊。而在我国理论界,目前关于竞业禁止的主流观点是从广义和狭义两方面进行界定。广义的竞业禁止,指对于特定营业具有竞争性之特定行为加以禁止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权利人一方有权要求义务人一方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进行针对自己的竞争行为。狭义的竞业禁止指对与特定营业具有特定关系的特定人所为的竞争性特定行为的禁止,是指权利人一方有权要求与其有特定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定人不得为针对自己的竞争性行为。本文所讨论的劳动者的竞业禁止制度是狭义上的竞业禁止制度。本文的结构主要如下:第一部分,是关于竞业禁止的基本问题,此部分又包括两个小节。第一小节是概述,主要是对竞业禁止制度的概念、分类进行界定,由此引出劳动者竞业禁止所具有的几大基本法律特征;第二小节则详细地剖析了劳动者竞业禁止制度必须面临的权利与利益的激烈冲突,这也是这一制度为人所垢病的原因,包括企业经营权与劳动者劳动权之间的冲突、企业个人利益与鼓励人才流动的社会利益的冲突、劳动者一般技术与和商业秘密相关技术的冲突,全面认识了劳动者竞业禁止制度有可能带来的正面与负面的效应。第二部分从竞业禁止制度的必要性和正当性分析竞业禁止制度存在的合理性,从法学、经济学等方面全面分析了劳动者竞业禁止制度存在的理论基础,并从有效保护商业秘密、维护市场竞争秩序、有利于经济技术的可持续发展的角度论证了竞业禁止存在的制度价值,确立了劳动者竞业禁止制度的正当性。第三部分通过对以美国和英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国家与以德国、日本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的考察分析,对前述国家的竞业禁止立法进行梳理,发现这些国家在竞业禁止的观念上具有一致性,就是强调离职竞业禁止义务的合理性。本文从中归纳出一些竞业禁止义务设定的合理要素,认为离职竞业禁止义务由约定产生,其生效的前提是存在应保护利益,且必须受到一定的限制,这些都是值得我国立法司法实践借鉴的地方。第四部分重点是对司法实践中涉及到的竞业禁止的相关案例进行梳理,并针对案例中暴露出的《劳动合同法》中竞业禁止制度的问题,如:《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竞业禁止期限不够细致,对劳动者补偿的方式不够灵活,对新用人单位的连带责任规定不一等,对相关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以期为第五部分做好铺垫和准备。第五部分是本文的重心所在,笔者从问题的角度分析之后,研究如何从立法层次对我国《劳动合同法》中的竞业禁止制度进行完善,文章在借鉴国外竞业禁止制度的立法,参照我国《劳动合同法》出台前有关竞业禁止制度的立法,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对《劳动合同法》中竞业禁止制度存在的缺陷进行了补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