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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人们对房地产需求不断增加,我国房地产市场呈现出供不应求的态势,房地产交易越来越频繁,交易形式愈来愈多样化,流程也愈来愈复杂。在房产交易中,房屋出售者(或出租者)同房屋受让者(或承租者)双方往往只会披露对自己有利的信息,选择隐瞒对自己不利的信息,导致双方难以了解各自的信息。在这一背景下,房地产经纪人行业应运而生。房地产经纪人拥有大量的市场信息,具备渊博的专业知识、法律知识,可以清晰地把握房地产市场脉搏,房地产经纪公司凭借其专业的知识,能够以较低的成本从海量的信息中搜寻、筛选出正确的信息,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房地产交易的困难。虽然房地产经纪业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房屋出售者(或出租者)同房屋受让者(或承租者)信息不对称的难题,但也导致了新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主要表现在房地产经纪公司同委托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房地产经纪合同的信息不对称。中介是信息优势者,而房屋出租者、房屋承租人是信息劣势者,作为信息优势的中介机构凭借着信息优势,可能损害房屋出租者的利益。正是由于信息不对称的存在,导致房屋出让者(或出租者)同房屋受让者(或承租者)难以了解各自的信息。房屋受让人要完成房屋买卖交易,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对相关信息进行搜寻,产生高昂的搜寻成本。由此引发了房地产中介行业欺诈、违约等案件大量发生。为解决房地产经纪业务中由于信息不对称所引起的市场失灵,我国初步建立了房地产经纪行业的法律规制体系,包括准入制度、资金监管制度、佣金管理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等。这些制度对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法律位阶不高,体系分散等方面的问题。房地产经纪业法律制度的完善应从以下四个方面着手:提高房地产经纪公司的准入门槛和监管标准,完善房地产经纪业信息监管,加强对房地产经纪公司实施道德风险行为的惩罚力度,建立房地产经纪业保证金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