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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漢简牘材料中的法律文献是其一個重要组成部分,在出土简帛文献中占有重要地位。对其中的法律用語作一全面系统的梳理和分析探讨,对於漢语辭彙史的研究,以及中国古代法制史的研究,都将是很有意义的。基於這一出發點,我们凝将語言学与法學(主要是法制史)相结合,作一跨学科研究的初步嘗試。全文共七章,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第一章,“研究材料及研究现状”。第一节简单介绍了研究材料,已出土的秦漢简牘材料中的法律文献以睡虎地秦筒中的法律文献和江陵张家山漢筒中的法律文獻為主體,以其他一些秦简和漢筒中散见的法律文献為補充。第二節概述了到目前为止,國内外學术界对秦漢筒牘法律文獻的研究现状,有專著類的,有文集类的,有学位论文類的,還有单篇论文类的。第二章,“選题意义、研究方法思路”。第一節明確了選题意义,主要從兩大方面進行闡述:一是封研究漢语辭彙史的意义,深入探讨法律用語,对於準確揭示其与全民通用語的关系,反映漢語祠彙發展演燮的面貌,有十分重要的意羲,法律用語在漢語歷史祠彙學上也有重要價值。二是封研究中國古代法制史的意羲,我们只有弄懂了每一個法律用語的正確含羲,才能準確解讀古代法律文獻,才能準確瞭解我國古代的法律制度,進而正確瞭解那個社舍,還原歷史本來面貌。第二節封“秦漢筒牘法律用藉”的概念加以界定,指出本論文所稻的“秦漢筒牘法律用語”,係指见於秦漢筒牘法律文献中、表示特定法律含羲的词和語。其中詞占主體部份,同時還包含一些表示特定法律含羲的比较凝固的短語,個别甚至是高於短語的小句。然後说明了判定和收錄法律用語的原则和標準,主要借鑒参考了一些法律工具害,例如《中國古代法学辭典》、《大辭海·法学卷》、《简明法制史词典》等,封於這些工具書中收錄的詞語,基本照錄。另有一些祠語,雖然幾部法律工具害中未收錄,但據其在筒牘法律文献中所虚語境明顯具有特定法律含羲,我们亦予收錄。第三節说明了本研究所探用的研究方法,主要有:分类统计法、对比分析法、歷时比较法、因聲求义法等。第三章,“秦漢简牘法律用语的類別”。秦漢简牘法律用语數量庞大,大约共有1000個左右。将這些法律用语從其所表达的法律意义方面分为“律令名”、“罪名”、“刑罚名”、“其他法律用語”四大类。第一節谈律令名,共有55個律名和4個令名,并对律名举例说明,对令名一一介绍。第二節談罪名,秦漢简牘法律文献中的罪名大约157個,将其從大的方面分为十一類:(一)危害中央集權、侵犯皇帝尊嚴类犯罪,(二)侵犯人身安全类犯罪,(三)侵犯财產类犯罪,(四)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类犯罪,(五)官吏瀆職类犯罪,(六)妨害婚姻家庭秩序類犯罪,(七)誣告類犯罪,(八)詐偽类犯罪,(九)行贿和受贿罪,(十)軍職人具犯罪,(十一)其他犯罪。第三節谈刑罰名,秦漢简牘法律文献中的刑罰名大约128個,大體可分為九大類:(一)死刑,(二)肉刑,(三)徒刑(勞役刑),(四)恥辱刑,(五)经濟刑,(六)身份刑,(七)流放刑,(八)拘禁刑,(九)複合刑。对這九类刑罰名分别举例加以说明。第四節谈其他法律用语,凡是那些不属於律令名、罪名、刑罰名的法律用语,都歸入该類,共650個左右。它们主要是些秦漢時期的法律習用语,其内容包括了与法律有關的各個方面,有表示人物法律身份的,有用於司法審判的,有表示刑具的,有表示犯罪主觀方面故意或过失的,有表示与定罪量刑有關或享受法律照顾的疾病的,等等。对這类法律用語也分别举例進行了說明。第四章,“秦漢简牘法律用語的结構和特點”。第一節分析了秦漢简牘法律用语的结构,從音節來看,它们有单音節结構、雙音节结构、多音节结構。单音節法律用語,共约218個左右,约估總數的21.4%;雙音节法律用语,共约572個左右,占总数的56.1%;多音節法律用语共有230個左右,约占總數的22.5%。第二節總结了秦漢简牘法律用语的特點,主要有:(一)简潔生动。一般認为,科学术語特別講求精確性,并不十分追求简洁生动。但秦漢简牘法律用語中的不少词語,卻充分體现出其简潔凝練,生勤形象的特點。(二)常用省稻。在秦漢简牘法律文献,特别是睡虎地秦简中,使用省稻是一種常见现象。(三)多罪刑共名。所谓罪刑共名,实际是指用犯罪行为應受的刑罰之名來指稻罪名。這種情況在秦漢简牘法律用語中也是多见的。(四)多一詞多义。據《中國大百科全書》对“术語”的界定,專業术語特點中有一條就是其单义性。但我们通过对秦漢简牘中的大量法律用语造行分析研究,發现這一特點对其並不完全適用。事實上,秦漢简牘法律文献中存在着很多一词多义现象,不少法律用语同時具有两個以上法律义位。(五)雙音節占絕对優势。通過对秦漢简牘法律用語的音节结構的分析可以看出,其中的雙音节结構占絕大多數,也就是说雙音節结構占絕对優势。第五章,“秦漢简牘法律用语的語义聚合”。從語义聚合的角度來看,秦漢简牘法律用语中有许多的同义詞、反义詞、肯定否定形式、多义詞等。第一節讨論了其中的同义詞,指出同义词对語言表達的積極效果,举例说明了秦漢简牘法律用語中大量的同义词,分析了各組同义词之间的相同之處,指出其细微差别。第二節讨論了其中的反义詞,指出反义詞对語言表达的積極效果,举例說明了秦漢简牘法律用語中大量的反义詞。第三节讨論了其中的肯定否定形式,秦漢简牘法律用语中有不少成对的肯定否定形式,這也是其比较有特色的一個方面,论文对此也列举大量例证加以说明。第四節讨论其中的多义詞,在秦漢简牘法律用語中,存在着大量的一詞多义现象,也是秦漢简牘法律用語的一個重要特點。论文对此也列举大量例證加以说明。第六章,“秦漢简牘法律用語在歷史词彙学上的價值”。以體现漢語辭書最新成果的《漢語大詞典》为参照,对秦漢简牘法律用语進行觀照,探讨其在漢語歷史詞彙学方面的研究價值。主要體现在以下幾個方面:(一)補充新詞,(二)訂補詞语训释,(三)增補詞语义項,(四)補缺詞语用例,(五)提前“始见书”。对其中每一個方面,都列举例證加以论析。從本章所举大量材料可知,秦漢简牘法律用语,無論是对於漢語历史詞彙学的研究,還是对於漢语語文辭书的编纂,都具有十分重大的價值。第七章,“秦漢简牘法律用語個例研究”。重點是针对一些释读有争议的问题,详细讨论了对它们的正確解讀问题,提出了個人见解。第一节,《睡虎地秦墓竹简》“夜草为灰”新解,认为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關於“夜草为灰”一語的解释值得商榷,時賢的一些解释也不盡可靠,“夜草為灰”的“夜”,應讀为“热”,意思是“燒”,此語的意思是燒草为灰。第二節,秦漢简牘法律用語中的“髡”、“耐”、“完”再考辨,对以往的一些模糊認識進行了澄清,通过大量简牘材料的例證加以论析提出了個人见解,認为,“髡”、“耐”、“完”各自有其不同的含义,“髡”意为“剃去頭髮”,“耐”意為“剃去鬢毛和鬍鬚”,“完”意为“保持身體完好無损”。“完”應是与“髡”、“耐”並列的一種独立的刑罰,有自己明確的含义,而不是“髡”或“耐”的同义詞。之所以會出现這些混淆,就在於“完”的含义的相对性。正確理解“完”的含义,應取其絕对意义,即應是“毫髮未损”。而且,筆者還认为,“完”已经算不上一種刑罰了,它只表示服勞役刑的一種伴随状態。第三節,從秦漢法律用語“毋(勿)敢”到现代方言祠“不敢”,認為“不敢”一詞在西北地区方言中的祈使用法常是來源於秦漢律中的“毋(勿)敢”。“毋(勿)敢”開始可能還不算是方言祠,但後來由於语言的發展,以及社会政治的原因,如朝代的更替、首都的迁移等而渝落为一個方言词。随著语言的發展,古代的“毋(勿)敢”演变为现代的“不敢”,其表祈使的用法還一直保留在西北地方的方言中,只是语意和语气上都略微起了些变化。通过上述各方面的研究,以期能对汉语詞彙史的研究,特别是封辭书的编纂,以及对中國古代法制史的研究都能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