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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社会农业面源污染问题愈发严峻,尤其是化肥、农药的大量施用、废旧农膜肆意焚烧、禽畜粪便随意排放,不仅影响农业环境的美观和价值,而且还导致严重的土壤及地下水污染,一度危及农村居民的生命健康,更使得我国农产品出口贸易遭受绿色壁垒,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占到我国GDP的百分之一。为此,国家层面2015年在中央1号文件中着重指出“加大农业生态治理”,尤其是对农业面源污染的控制。为了贯彻执行中央的指示安排,2017年农业部又出台了《2017年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攻坚战重点工作安排》,就对农业面源污染的治理事项进行了详细规划。国家对农业环境提出更高的要求,于是很多环境法律规范将农业面源污染纳为其规制的对象,但问题是:关于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的立法分散在诸多法律、法规、部门章程和其它规范性文件中,由于这些法律法规过于分散、缺乏体系,使得不少人认为我国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立法还是一片空白,从而不重视农业环境的保护。另一方面这些法规主要是针对工业点源污染而设立的,农业面源污染更多只是立法者根据需要,在里面附加的原则性规定,通常由于缺乏可操作性,而沦为口号,无法为农业面源污染提供切实的指导。为此,本文对我国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立法展开了研究。首先,界定了农业面源污染的概念,指出它与工业点源污染相比具有的特殊性,为后文针对农业面源污染的特性进行立法设计做好铺垫;然后应用文献资料法广泛搜集我国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的立法资料,归纳整理了当前我国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立法存在的问题,主要存在法律缺乏实效、政府责任可追责性差、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缺乏深层次国际合作、立法体系过于分散、缺乏一致的法律理念和原则、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的基本制度尚未建立等问题。基于此,本文通过学习国际经验,启示我们立法时应当注意增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的立法实效,将政府责任进一步明确化、具体化,并加强深层次国际合作,在此基础上对我国的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立法进行重构。重新立法时需要树立以人为本的立法理念,统一分散的法律体系,在法律中确立预防为主原则、不得恶化原则,环境民主原则、共同责任原则这四项原则作为指导原则,并在法律中建立预防性、管控性、救济性法律制度,最终形成严密的、高效的法律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