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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投资法关注东道国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缺少法律规制。当外来投资对文化遗产造成威胁甚至损害时,东道国政府往往通过国内法或行政手段加以应对。投资者常常认为东道国的行为有悖于投资协议的宗旨,以构成征收而诉诸仲裁庭予以解决。在过去的仲裁裁决中,仲裁庭对文化遗产保护表示关注,确认了东道国对文化遗产保护而采取的征收手段,但也认为此类征收不能排除补偿责任,由此引发了国际投资法中关于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问题。在认定征收的过程中,仲裁庭所采用的标准并不统一,出现了兼采目的标准和纯粹效果标准的双重认定;除此之外还采用了其他方式进行综合判定。而在评判补偿责任时,仲裁庭倾向于主要采用公平补偿责任,但又显示出一定的灵活性。“投资者—东道国仲裁”作为解决争端的模式,必然会涉及到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纠纷解决。该仲裁吸收了典型国际商事仲裁的优点,但也具有自身的特点。该争端解决方式对关于如何维护东道国文化遗产保护以及投资者的权益所引发的法律问题引起学界的广泛探讨。仲裁案件的实践表明文化遗产保护的问题需要多个角度来加以解决和克服。中国既是国际投资的东道国,也是资本输出大国,同时又作为文化遗产保护大国的特殊身份,解决国际投资与文化遗产保护之间的冲突对中国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与实践意义。国内现有的对文化遗产保护的相关法律研究少有涉及国际投资法领域,对最近30年频发的东道国与外来投资者因文化遗产保护所产生的争端问题几乎没有涉及。国内现有研究大都从理论出发,缺乏从实证角度加以研究。本文第一部分对文化遗产保护的国内外文献进行梳理。本文第二部分简要指出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症结。主要研究了在外来投资影响本国文化遗产保护时,本国政府是否可以根据国际公约以保护文化遗产之名进行征收、征收如何认定、国家补偿标准如何确定及争端解决模式等问题。本文的第三部分对该类纠纷的主要典型案例进行实证分析。第四部分根据上述研究,针对我国现行法律中关于文化遗产保护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了法律完善对策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