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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在强化当事人举证责任的同时,不仅没有赋予当事人收集证据的应有手段和有力保障,还保留了法院在一定条件下调查收集证据的权力,从而导致了证据收集制度与证明责任的脱节,不仅影响到当事人诉讼主体地位的实现,而且阻碍了公正和效益两大诉讼目标的实现。为更好地解决这一问题,促进我国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顺利进行,有必要在我国建立民事书证收集制度。鉴于此,本文以研究我国民事书证收集制度的重建为主题,从探究我国民事书证收集制度的理论基础入手,同时通过对两大法系主要国家和地区民事书证收集制度的比较考察,剖析了我国现行书证收集制度的立法状况和运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了重构我国民事书证收集制度的构想。
全文共分为以下几个部分:
引言部分:该部分从民事证据(特别是书证)在民事诉讼中的重要性入手,引申出在当前研究我国民事书证收集制度的现实意义。
第一部分:民事书证收集制度的理论基础。在这一部分,笔者较为详细地分析了民事书证收集制度与诉讼价值、诉讼模式、证据的真实观和证明责任的关系,为本文第三部分论证民事书证收集制度在我国的重构提供了较为坚实的理论支撑。
第二部分:民事书证收集制度的比较考察。笔者通过对两大法系主要国家和地区的民事书证收集制度的比较,得到以下启示:两大法系在书证的收集方式上存在一定的差异,主要体现在:在英美法系国家,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收集证据,原则上在法院不介入的情况下在当事人之间进行,即采用当事人进行主义;而在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当事人收集证据或举证证明,原则上采取向法院申请的方式,经过法院向对方当事人和第三人收集证据,即采用职权进行主义。
第三部分:我国现行民事书证收集制度的反思和重构。在这一部分,笔者在对我国民事书证收集制度的立法概况和运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介绍后,较为详细地阐述了重构我国民事书证收集制度的具体设想,具体包括构建合理的民事书证收集模式、完善审前准备程序、细化民事书证收集制度的运作规则、充分考虑各种利益的衡量与取舍等。
结语部分:在这一部分,笔者简略地分析了当前我国重构民事书证收集制度的运作条件,从而进一步点明了本文的写作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