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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犯罪虽然历来有之,但无论从规模、类型、还是复杂性等方面,都是与当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经济犯罪无法相提并论的。我国目前正在实行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极大地调动市场主体积极性和创造热忱、极大地推动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极大地丰富人民群众的物质和文化生活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导致了经济犯罪的产生和蔓延。如何有效的控制和预防此类犯罪是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日益关注的重要问题。每一个法制健全的社会都存在繁简不一、轻重不等的多种社会调整方式。在这众多的社会调整方式当中,刑罚是最为严厉的一种,是社会的最后一道防线。经济犯罪刑罚体系是针对经济犯罪而采取的各种刑罚的有机统一。如何根据经济犯罪的内涵及特点,恰当地对各种刑罚进行合理配置,达到刑罚效率的最优化?这是本文努力探讨的问题。笔者采取“小经济犯罪”的概念,即认为我国经济犯罪的范围就是刑法分则第三章及相关特别刑法规定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亦以此作为本文展开的前提。文章首先论述了经济犯罪的刑罚配置原则,即均衡性原则和谦抑性原则,并在经济犯罪刑罚配置立法比较之基础上,对我国的经济犯罪刑罚配置状况进行了深入的分析。指出了我国经济犯罪刑罚配置体系中待完善之处,并结合我国现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案,以期建立一个实现刑罚资源的最佳配置并能取得遏制犯罪的最佳效果的经济犯罪刑罚配置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