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院的诉讼管辖权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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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的确立和案件的“可受理性”是国际法院行使裁判职能解决国际争端的前提,“临时措施”则对案件实质的审理有重要影响。国际法院(常设国际法院)成立以来在处理国际争端方面贡献巨大,其内部各种程序也不断强化明晰。但是有关管辖权、附带程序问题的规定仍然模糊,留有较大空白,笔者认为仍有较大空间进行研究。因此,论文以国际法院历年案例为参考,旁证各家观点,对国际法院诉讼管辖权相关问题包括:案件“可受理性”、“临时措施”以及“任择性强制管辖”制度等基本问题进行详细论述,对影响案件实质审理的诸多问题以及对这些问题的讨论进行比较分析,对初步反对意见中的诸多抗辩理由进行研究,对国际法院职能发展趋势作深刻讨论。全文分为以下四部分。主要内容如下:第一部分是国际法院诉讼管辖权概述,论文对国际法院管辖权的相关概念进行了简要的介绍。包括国际法院诉讼管辖权的界定和本质,国际法院诉讼管辖权的特征,其一为其始终没有突破国家同意原则;其二为其唯一诉讼主体是国家;其三为国际法院诉讼管辖权范围具有广泛性。并简要介绍论文重点讨论的有关国际法院诉讼管辖权的三大问题,结合案例进行的简要分析。第二部分中笔者研究了案件的可受理性问题。论文重点对“可受理性”的特点;国际法院在审理案件“可受理性”在内容上的考量(包括“是否存在争端”、“是否用尽当地救济”等)以及“可受理性”和“管辖权”的关系以及审理的顺位问题结合国际法院和常设国际法院的相关案例进行深入讨论。第三部分是关于国际法院临时措施的分析。论文结合学界存在的三种观点重点研究了“临时措施”和“管辖权”的区别与联系;讨论了国际法院实施临时措施的五要件及其界定以及国际法院指示临时措施的法律拘束力和执行监督主体问题。第四部分是关于国际法院任择性强制管辖制度的分析。论文介绍了“任择性强制管辖权”的形成,重点讨论了接受强制管辖声明的性质(从声明国和作出声明国家间两个角度进行分析);自动保留声明与《规约》36条的关系以及在面对自动保留条款时,法院是否应该直接放弃案件管辖权的问题。论文通过对比分析的方法对国际法院诉讼管辖权相关概念进行界定,对存有灰色地带的相关概念进行划界(“可受理性”和“管辖权”的关系);并结合案例通过案例分析的方法讨论国际法院的诸多态度,对国际法院诉讼管辖权存在的这三大问题逐一进行分析和讨论,希望能够为国际法院未来的发展提出更好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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