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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资产是为共同的营业目的进行组织化、有机化的整体性资产,营业资产的转让是公司并购的基础形式,表现形式包括营业转让、公司合并、公司分立等。营业转让不单纯是一个资产买卖行为,还关系到债权人、股东、公司职工的利益,为了保护债权人、股东和公司职工的利益,落实出让人的竞业禁止义务,营业资产转让不能仅由民法或者合同法来规定,应专门建立营业转让制度。营业转让制度与企业出售制度相似,但我国的企业出售制度适用范围仅仅是国有企业,对其他非国有企业并没有适用效力,并且我国企业出售制度的规定也是针对国有企业的特殊性而制定的,因此具体的规范也不适合非国有企业。我们有必要专门建立适用于所有企业的营业转让制度。为了完善我国的营业资产转让体系,建立专门的营业转让制度,文章通过系统研究的方法,以营业资产这一概念为基础,从公司并购的形式为切入点,将营业转让与我国的其他公司并购方式进行系统分析比较,从中得出两方面的结论:一方面,营业资产的转让是公司并购的基础形式,另一方面,得出营业转让的特点、独立存在的合理性以及不可替代性。除了系统研究方法外,文章还采用了比较研究的方法,充分借鉴和参考国外的营业转让制度,尤其是美国和日本的营业转让制度,从中汲取精华,以完善我国的营业资产转让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