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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解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与原腐败治理体系效能较低间的矛盾,自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了实施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大战略部署,由三省试点推开至全国施行。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构建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目前,因处在腐败的易发多发时期,我国反腐治腐任务依旧重大,基层“微腐败”的日益增多使得县级监察委员会面临新的挑战。要想实现监察体制改革的目标和任务,需要县级监察委员会在履行监督职责、高效治理基层“微腐败”上狠下功夫。依据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背景,本文确定具体研究对象为县级监察委员会。监察委员会的监察对象是行使公权力的所有公职人员,积极履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调查工作,并继续践行隶属于原机构的反腐倡廉职责。自进入新时代,如何健全县级监察委员会治理基层“微腐败”问题的体制机制成为亟待完成的任务。运用习近平关于腐败治理的重要论述、制度预防腐败理论、权力监督与制约理论,以湖南省资兴市监察委员会为案例研究对象,充分了解该市监察委在治理“微腐败”问题时面临的难点及解决措施。通过实地调研、座谈会、个人访谈等方式,收集该市监察委在治理“微腐败”过程中的详细信息及数据分析。通过第一手资料的收集与梳理,得出当前资兴市监察委员会在治理“微腐败”过程中存在监察难度大、预防措施不完善、监察治理体系不完整、多元监察主体尚未形成合力等难点,并细致分析其具体成因。同时,了解该市自我探索解决措施及现有理论成果,得出县级监察委员会治理基层“微腐败”可以通过以下路径优化予以完善和改进:健全县级监委派出监察机构、监察专员的法律法规;探索县级监委治理基层“微腐败”的实践措施和方法;构筑基层权力监察体系的监督合力、整合多元监督力量;运用大数据方法为实现基层监察有效覆盖提供技术支撑;加强基层监察人员思想教育、提升基层监察人员腐败治理能力等五个方面来进一步推进县级监察委员会治理“微腐败”的优化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