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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察我国的证人制度,不难发现其存在着一个根本性缺陷:即对于证人作证缺乏完善的法律保障机制。而这一缺陷反映在诉讼实践中就是证人想方设法逃避其法定义务已成普遍现象。多年基层公安机关的工作经历,使笔者亲眼目睹了有些案件因证人不愿作证而使违法犯罪行为得不到相应惩处。其主要原因就是证人怕报复、怕自己的损失得不到有效补偿。在权利得不到保障的情况下,趋利避害是人的本能。同时,证人不作证,违背法定义务,根据现行法律也不会受到相应惩处。这一立法上的失误,自然而然地导致了司法的无奈。目前刑事案件高发,有些犯罪行为因缺少关键性的言词证据(证人不愿作证,导致证据缺损,形不成完整的证据链)便得不到有效惩处。如最终导致案件难以侦破。违法犯罪行为得不到追究,公民合法权益也得不到保障。为惩治犯罪,确保社会公平、正义实现,研究证人诉讼权利、义务保障机制中存在问题及原因,探索建构证人诉讼权利、义务保障机制,无疑是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为此,笔者试图从证人的概念、资格、证人证言的特点等基本问题着手,借鉴国外已有的证人诉讼权利、义务保障机制,对我国现有的证人诉讼权利、义务保障机制作一分析,以阐明该制度在行政、司法实务中的效果及其缺陷,并有针对性地提出建构包括证人人身安全保护制度,证人财产保护制度,证人拒绝作证权、作证豁免权、依法作证权、经济补偿权等较为完整的证人诉讼权利、义务保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