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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邻权在物权法中无疑是一项重要的制度。因为相邻权规范的对象是土地及附着于土地之上的不动产及动产,这些都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相邻不动产财产权人的行为不可避免地都要受相邻权制度的调整。自罗马法以来,各国都非常重视相邻权制度的法律调整,从详细的条文设置上就能够看得出来。本文论述了不动产财产权人在行使相邻权时应受到的限制,运用了比较分析法、经济分析法、案例分析法等方法对各国相邻权行使限制制度进行了深入的研究,旨在为我国相关方面立法的发展与完善提供一些参考,从而能够更好地规范相邻各方的行为,更为有力地保障不动产财产权人的合法权益。本文共分四个部分:文章的第一部分介绍了相邻权的含义、对含义界定的反思以及相邻权行使限制制度的历史沿革。法律概念是法律思想的基本要素,在法律文明史上,法律概念体系的科学性和完备程度是法律文明发达程度的重要标志之一。①因此,文章首先对相邻权的概念表述进行分析,在综合各分析结果的基础上对相邻权做重新界定,为接下来对相邻权行使限制的研究奠定基础;通过对各国关于相邻权行使限制规定的历史考察,为相邻权行使限制的具体规定提供一些宏观上的梳理。文章的第二部分分析了相邻权行使之限制的价值基础。通过对相邻权限制的公平价值与秩序价值的分析,来表明相邻权行使之限制的价值意义。其中公平价值是从不动产财产权的自由与限制衡平的视角展开的,相邻权正是在不动产财产权的自由与限制之间寻求平衡点,来对不动产财产权的行使进行限制;秩序价值则是运用经济分析方法深入剖析相邻权行使至限制的秩序意义。文章的第三部分是相邻权行使之限制的具体形态比较。相邻权限制的具体形态包括不可量物侵害、必要通行权、越界建筑、越界根枝等,各国的相关规定不尽相同。其中最受关注的便是以德国为代表的不可量物侵入制度与法国近邻妨害制度的比较,通过对二者差异的比较,列出各方的优缺点,从而能够为我国不可量物侵入制度的完善起到帮助作用。文章的第四部分是我国相邻权行使之限制的制度设计。本部分运用了比较分析的方法对各国在相邻权限制的法律构成、相邻权限制的主体、相邻权行使限制的具体类型以及救济措施方面的规定作了详细的论述。我国关于相邻权限制的规定仍然存在很多缺陷,需要在分析各国相关规定的基础上,找到能够为我国所借鉴吸收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