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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7年IMF执行董事会通过了一项旨在避免操纵汇率或国际货币体系的决议。该决议规定了三项原则,其中第一项原则指出:基金成员国有义务避免操纵汇率、操纵国际货币体系、阻碍其他成员国对国际收支的有效调整,或者不公平地取得优于其他成员国的竞争地位。同时,依据《关贸总协定》(以下简称GATT)第十五条第四款规定:缔约各方不得以外汇行动,妨碍本协定各项规定的意图的实现,也不得以贸易行动,妨碍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的各项规定的意图实现。上述两项国际协定都指出,成员国有义务遵守协定中不通过操纵外汇以实现其不公平的竞争优势,造成扰乱国际金融或贸易秩序的义务。依据上述两项协定,西方国家不断提出人民币汇率被不合理的低估,进而指责中国违反了IMF协定的有关规定和WTO有关协定的规定,将人民币汇率问题与中国产品的非法出口补贴联系起来,指责中国实施汇率补贴,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意图促使中国改变”不合理的”汇率政策,否则将对中国出口产品进行制裁。其中,美国国会于2007年推出了有关人民币问题的三大法案,指责人民币汇率低估违背了WTO有关协定的规定,构成了对中国出口产品的补贴,并要求美国政府采取单边或多边贸易措施解决人民币汇率问题。2011年10月11日,美国参议院通过了《2011货币汇率监督改革法案》,更是进一步将人民币汇率问题推到了风口浪尖。针对西方国家的指控,首先应确定在现有国际经济格局下解决人民币汇率的管辖问题。人民币汇率问题是由IMF来管辖还是在WTO框架下解决成为科学解决这一问题的重要前提。这就需要明确IMF和WTO二者的有关协定在处理人民币汇率问题上的关系。然后进一步衡量IMF协定和WTO规则对人民币汇率安排及其义务,从而确定二者在此问题上的管辖权的归属。西方国家若针对中国的汇率补贴问题采取措施,就要受到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以下简称SCM协定)的约束。美国近来提出的一系列法案,都指责人民币汇率低估违背了WTO有关协定,要求美国政府除依据本国反补贴法以外,通过SCM协定指控人民币汇率低估构成了对中国产品的禁止性出口补贴。本文通过研究SCM协定中规定的认定补贴的构成要件,对中国汇率安排是否对中国产品的出口形成补贴问题进行考察。美国提出人民币汇率构成补贴这一论调,不断向我国施加压力,使得我们不得不思考若美国采取进一步措施将此问题提交至WTO或依据其国内反补贴法采取反补贴措施,我们将如何应对,这成为我国面前亟待研究解决的重大问题。笔者在研究美国针对中国汇率提出的一系列法案的基础上,结合分析SCM协定关于补贴的构成要件,对我国将来有可能遭遇到的反补贴措施及相关诉讼的胜诉可能性进行了充分论证,并在此基础上对我国现有汇率制度的完善及改革提出了切实可行的对策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