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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犯罪率的上升及监禁刑缺陷的日益暴露,人们加深了对传统司法体制的反思,开始关注长期以来被忽视的刑事诉讼主体之一-受害人的利益,试图还原受害人的主体地位,司法改革的另一主题是帮助加害人重归社会,从而修复被犯罪破坏社会关系,达到人与人的和平、社会的和平以及法的和平。因此,无论是英美法系国家或大陆法系国家都对刑事和解制度做出了法律规定,刑事和解有效地解决了刑事纠纷和社会矛盾,进一步促进社会和谐。有的国家根据本国国情结合土著文化和宗教传统制定刑事和解制度,己取得了良好的成效,可以说到目前为止西方国家的刑事和解制度已经发展成熟。在我国,虽然刑事和解在我国理论界已受到广泛关注,各地也纷纷展开了刑事和解的尝试和适用,但是由于刑事和解并没有被纳入我国立法之中,各地适用情况并不统一,反而对我国司法权威和法制的统一造成极大的破坏,可见,试构建和完善我国本土化的刑事和解制度势在必行。本文采用比较方法和实证研究方法,详细的分析了西方国家对刑事和解的不同适用情况,提取可取之处,同时通过分析总结我国各地适用刑事和解的实践现状,发现我国适用刑事和解存在的问题,提出关于刑事和解的立法建议,同时试图立足于中国现实的社会背景及司法现状,并借鉴西方国家的成功经验,笔者试提出构建完善刑事和解制度的一些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