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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语言本身固有的模糊性与刑法明确性要求之间存在着紧张关系,为了彻底解决其中的逻辑悖论,必须对刑法“明确性”概念进行改造。罪刑法定语境中的“明确性”就是“刑法确定性”概念。空泛的讨论语言的确定与不确定、精确与不精确并不具有意义,而应该结合具体的背景条件和我们想要达到的目的来探讨。如果信仰法治,信仰罪刑法定,必须同时信仰刑法整体的明确性。语言本身并不具有本质结构,其意义的获得和确定必须通过人类的实践。所以,在根本上,罪刑法定明确性要求是一个司法实践问题。刑事立法可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刑法明确性问题,但不可能彻底的解决。刑法条文和刑事判例意义的确定和语义的明确必须通过长期的司法实践和刑法解释。为了促进刑法的明确性,首先必须树立正确的刑法解释观:从实践层面的法律解释学和理论层面的法律解释学两个维度来理解刑法解释问题;刑法解释需要迈过“国民的欲求”和“陈述的一致性”两道门槛;在刑法解释中贯彻罪刑法定和法益保护原则。其次,在当前的中国,比较迫切的要求是建立健全包括疑难刑事案件意见征求制度、刑事案例指导制度和刑事案例公开制度在内的案例指导体制。刑法明确性同时也是一个刑事诉讼问题。一方面,语义上非常明确的条文,可能不具有,或者具有很少程度的刑事诉讼意义,因而也是不明确的;另一方面,语义上不明确的条文,可能在刑事诉讼上是比较明确的,也是符合刑法明确性要求的。我国刑法典在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等罪名时,相应条文都很好的满足刑事诉讼的要求;在职务犯罪等方面的规定,则存在一定的刑事诉讼上的障碍。这些问题可以通过完善立法加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