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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日益变迁,社会大众对财产保护意识在不断增强。作为与物权保护请求权同样重要的占有保护请求权的价值逐渐被放大。占有保护请求权作为保护占有事实和社会秩序的制度,本身就体现出自身的“独立性”和“快捷性”。然而,在司法实践当中,占有保护请求权却没有被“物尽其用”,反而同样作为对财产权利进行保护的物权保护请求权被广泛应用。其实,占有保护请求权作为与物权保护请求权对财产的双重保护,二者互不排斥、兼容互补,更无法相互取代,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占有保护请求权与物权保护请求权是沿着不同的轨迹保护财产权益的。因此,两种制度没有根本性的冲突和“争夺生存空间”的可能。随着我国社会发展和日新月异的变化,占有保护请求权相关问题的价值会不断被关注,其真正的作用会为社会所用。本文将以两个司法实践中的案例作为切入点和分析基础,从三个方面分析我国的占有保护请求权。首先,分析占有保护请求权行使的要件。重点从行使主体、客观事实、违法阻却事由以及相对有争议的行使期间入手,通过案例的分析确定占有保护请求权行使的要件。其次,分析占有保护请求权和物权保护请求权的关系和界定,并着重阐述当占有保护请求权与物权保护请求权竞合时的处理规范以及当事人在此权利竞合时的救济途径选择问题。最后,分析无权占有保护问题。主要是从分析占有保护请求权和物权保护请求权对无权占有的处理规则,并着重分析占有保护请求权对无权占有的保护以及当占有保护请求权对无权占有与物权关系对立时的保护和真正物权人对此的抗辩问题。本文将从以上三个部分剖析占有保护请求权,力争用严密的逻辑分析,全面的理论内容,紧密结合司法案例,使占有保护请求权的现实意义和理论价值充分体现,唤醒社会对占有保护请求权的关注并为社会提供有益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