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设区的市立法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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赋予我国所有设区的市立法权是2015年修改后《立法法》的一大亮点。设区的市立法权的运行密切关系到国家法制的统一、央地立法分权的配置、地方自治的保障以及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推进等重大事项。然而,设区的市立法权作为新生的事物,在理论上和实践中却遇到了一些困难和问题。虽然我国设区的市立法权主要涉及的核心权限为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三项,但设区的市立法权在运行中面临的问题非常严峻。为了有效克服设区的市立法权在运行中遇到的问题,需要从最优化的角度出发,力争将设区的市立法权纳入法治化的轨道,进而保障设区的市立法权得以合法、科学、高效的运行。
  本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首先,对我国设区的市立法权进行全面剖析,其中侧重论述了设区的市的立法权限范围;其次,系统论述赋予我国设区的市立法权的依据与意义;再次,重点分析设区的市立法权在运行中面临的问题,即从立法者的立法观念出现偏差、立法者的立法能力较为有限、对设区的市的立法权运行保障不完善三个方面入手详细阐述;最后,在分析设区的市立法权在运行中面临的问题基础之上,有针对性地重点提出了应对之策,即以积极转变立法者的立法观念、着力提高立法者的立法能力以及完善对设区的市立法权运行的保障为着眼点和发力点。
  我国设区的市立法权从一出生到现在都不是一帆风顺的,而是一个不断发展、完善的动态过程。所以,必须充分抓住它在运行中已经出现的或者可能出现的主要矛盾,不轻视次要矛盾,并充分发挥法学人的主观能动性,以正确、及时、高效地解决有关设区的市立法权的问题。只有切实做到如上所述,才有利于进一步完善我国设区的市立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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