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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电子计算机技术和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人们的生活方式发生了改变。各种网络平台应运而生,越来越多的人参与其中。网络虚拟世界的产生,使人们不再只生活在传统的自然世界中,人们作为一种文化动物,可以凭借各自的意志,在网络世界中体验现实生活中可能永远无法亲历的事件。网络活动给人们带来越来越多的便利和前所未有的体验时,由网络活动引发的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纠纷也越来越多,而我国现有法律对虚拟财产还没有明确的定位。这是社会的进步和人们生活方式的改变对法律提出的新一次的挑战。本文通过对虚拟财产的基本特性研究,得出虚拟财产具有财产中“物”的基本特性,进一步分析将虚拟财产权作为物权保护的理论依据和现实意义。通过论证物权支配方式的变化和物权客体的扩张回应了一些学者对物权说的质疑,同时出于保护弱势群体的需要,法律更有必要保护普通网络参与者的利益。在明确了虚拟财产法律属性的前提下,针对虚拟财产自身的区别于传统财产的特性,简单提出了虚拟财产的物权制度构想。主要有虚拟财产权的取得与丧失、虚拟财产权的变动模式、善意取得制度等。网络活动有着自己的操作规范和特有的行为,网络运营商的初始搭建网络环境行为所创造出的虚拟财产,明确为虚拟财产权的原始取得,为网络运营商出售虚拟财产提供了理论上的根据,同时也使后续的虚拟财产的交易得到了制度上的保证,即虚拟财产的继受取得。虚拟财产权的公式与传统动产物权的公式存在差异,本文明确了虚拟财产权的公式方式同时比对现有的交付方式,提出了谨慎运用占有改定和指示交付的交付方式。虚拟财产权的保护,民法范畴内主要有物权保护、侵权保护、及基于合同追究的违约责任。由于虚拟财产自身的特殊性,必然导致相关的保护措施有所区别,重点论述了物权保护与侵权保护的区别及这两种保护的具体内容。由于合同关系属于可以由当事人约定的范畴,没有具体的论述,但对于用户许可协议中格式条款的效力问题进行了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