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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医疗水平的提高,使得易性癖患者成功进行变性手术成为现实,但对实施变性手术过程中医师移除易性癖患者健康的生殖器官这一行为,法律将如何评价?是否构成对我国刑法所保护的客体——他人身体健康权的侵害?又是否存在阻却犯罪事由的被害人承诺行为和医疗行为?在探讨变性手术本身涉及的一系列刑法问题时,还应关注作为变性手术的对象——易性癖患者在进行变性手术后犯罪的问题,即变性人犯罪问题。如变性人性别如何认定、变性人是否可以作为强奸罪的主体或对象等。这几个刑法问题看似与变性手术本身无关,但涉及的犯罪构成中主体、对象、客体等均是基于变性手术而发生的刑事领域的新挑战,易性癖患者和通常所说的变性人是同一人在变性手术前和变性手术后不同阶段的称谓,本文把变性人犯罪问题作为基于变性手术而发生的一个连贯整体予以探讨。本文主要由三部分组成:首先是引言,这部分对我国变性手术的发展历程和变性手术对我国传统刑法带来的挑战做了初步介绍;其次是正文,第一章,简单介绍了有关变性手术的概念、易性癖形成的原因。再通过对比国外变性手术的刑事立法现状突显出我国变性手术存在的问题,以便在下文中有针对性地去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第二章,首先提出了变性手术的实施主体涉嫌故意伤害罪的学界争议,进而引出争议焦点涉及的阻却犯罪事由有关刑法问题,如被害人承诺行为的适用、作为正当业务的医疗行为的界定等,在对其详细展开分析后给出笔者的观点和理由。第三章,由一起变性人遭受性侵犯案件入手,分析了作为变性手术对象的易性癖患者在变性手术后是否构成强奸罪的有关问题分析。最后,结语部分笔者提出了变性手术法律规制方面的几点建议,以期待更好的完善变性手术行为、使得变性手术能够在法律的保障下得到更好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