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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市场建立初期,我国证券市场有其自有的特点,即“非流通股股东”和“流通股股东”并存,该现象被称之为“股权分置”,作为特定时期我国证券市场上所特有的产物,对于我国证券市场的诞生与发展曾起到积极的作用。但是,这一制度的弊端也日益显现,后期成为了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制度上的阻碍。我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5年4月29日正式着手实施股权分置改革,同时下发了《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到目前为止,股权分置改革已基本完成。但是,仍有诸多问题等待解决,其中包括股改承诺问题。非流通股股东为了换取手中股票的流通权而向流通股股东做出的种种承诺,股改承诺的履行问题直接关系到股权分置改革的实际成果。对股改承诺原因进行考量。首先介绍股权分置,何为股权分置,以及当时我国实施股权分置的背景和原因,在此基础上论述了实施股权分置改革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同时对股权分置改革做了的阐述,对股权分置的定义、内容和意义进行了介绍,并以此为依据,解释了何为股改承诺,股改承诺是在何种情况下产生的。着重介绍股改承诺。细致的解释了股改承诺的概念和类型,阐述了股改承诺在股改中的地位,并系统的剖析了其法律性质。以《合同法》的规定出发,对股改承诺的法律性质做出了进一步的阐述。股改承诺为《合同法》意思上的双方契约关系,承诺的内容构成两类股东之间合同条款的一部分。同时还对股改承诺的法律特征进行了分析。股改承诺除了一般法律特征外,它还具有特殊性,它具有公法性、政策性,同时还具有技术性。介绍并分析股改承诺的履行问题。分析了股改承诺履行可能发生的种种问题,如履行主体适格问题,履行瑕疵问题及监管。对股改承诺履行瑕疵救济进行了分析,包括实体救济与程序救济。实体救济中对违诺主体的行政责任与民事责任进行分析。其中民事责任为重点阐述内容。程序救济包括诉讼主体,受理管辖,起诉条件,诉讼模式等问题的阐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