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司法适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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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社会,信息技术和信息产业飞速发展,已经成为全球最具爆发力的新兴领域。信息产业的一个特点是信息数据化,其特点是几乎所有的人类活动轨迹都会被记录并被以数据形式呈现,同时被更加快速地传递和使用。大数据不仅仅是企业的重要财富,还是国家的重要战略资源。但是,个人信息数据化同样存在着若干风险,这个风险是对于信息归属者本身而言的,譬如信息泄露。通过查阅近些年来与个人信息相关的案件,可以看到,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发案率呈急速上升趋势,犯罪手段复杂多样、新奇百出。对此,2017年,两高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解决了该罪很大一部分的争议问题。但是从目前《解释》的司法适用和学界讨论的情况来看,还存在一定的研究空间,譬如信息的识别性标准面临操作困难,对个人信息的统一保护模式效果不佳,非法利用行为是否需要纳入本罪规制等等。据此,本文将通过文献研究和案例分析等方式,深入探究侵犯个人信息罪目前存在的司法适用问题,并提出有针对性的解决方案。本文由5章构成,内容如下:第1章为引言,主要包括研究背景、研究意义和研究综述。第2章结合时代特点,分析该罪的现实表征,主要归纳为以下几点:犯罪主体团伙化,形成庞大的黑色产业链;犯罪手段多样化,技术含量高,隐蔽性强;侵犯信息案件数量巨大,并持续上升;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主要集中在经济发达地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常常会与其它犯罪产生联系,伴随着或者引发其它犯罪。第3章主要阐述司法适用中本罪存在的诸多问题,比如数据化背景下出现的“个人信息识别化”操作的困境;公民个人信息类型多样,对不同类型的个人信息应采取何种手段予以何种程度的保护;非法利用个人信息行为如何更好规制;该罪“情节严重”及“情节非常严重”的认定标准如何设置。第4章针对第3章提及的司法适用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针对个人信息识别化出现操作困境,建议通过实行个人信息去识别化来解决;针对个人信息类型多样,统一保护不适应现代社会发展问题,建议通过实行分类保护来解决;针对现实中非法利用个人信息行为频发,严重损害个人信息权益问题,建议将非法利用增设为侵犯个人信息罪新的行为方式,进行有效规制;针对“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需要进一步完善的问题,建议确立单一性标准为主、综合性标准为辅的规则。第5章为结论与展望,总结了该罪司法适用中出现的问题以及解决问题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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