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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程序正义是法律的灵魂,要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首先要保障程序正义,只有保证程序正义才能实现实体正义。近年来我国法治发展迅速,刑事实体法和程序法研究逐步深入,在司法运用过程中程序正义自然受到很大的关注。根据程序正义的内在要求,案件的当事人都享有参加案件审判的权利,当庭反驳对自己不利的证据,支持对自己有利的证据,从而获取法院的公正判决。所以,警察出庭作证接受控辩双方的质询和法庭的盘问,有利于正义的实现,更是强化被告方权利的内在要求。令人的欣慰的是,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明确了警察针对两类事实都有出庭作证的义务,对我国警察出庭作证制度的正规化和常态化建设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持,但是关于警察出庭作证制度的具体操作,还不够细化和完善,缺乏明确具体的规定和流程。本篇文章试图通过对当前我国警察出庭作证制度的深入剖析,在我国现有规定的基础上,提出种种具体的完善建议,希望能够对完善我国警察出庭作证制度,提供有益的借鉴和宝贵的启示,使得我国真正成为一个“法治社会”,而不是外媒眼中的“警察社会”。全篇通过研读警察出庭作证制度的法律法规,试图还原警察出庭作证的理论基石和现实构架,找到现行警察出庭作证制度存在的缺陷,从实体法律规定到程序操作上点明现行制度的不完善之处,通过对现行制度缺陷的分析,还原这种制度难以在我国推进的本质原因,为文段后面的完善建议构建事实依据。最后在综合全篇的基础上,根据我国警察出庭作证制度现有规定、缺陷和缺陷的原因分析,提出完善的具体建议,在实体上和程序上完善有关我国警察出庭作证的法律规定,建立警察出庭作证的完整程序。最后在结尾处要说明的是,本文所讲的“警察”不是我们一般意义上所谈论的警察,而是特指在经办刑事案件过程中承担侦查工作职责的刑事警察,同时也包括检察机关承担反贪污反腐败职能的工作人员,以及被特派承担司法鉴定职能的技术警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