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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诱拐儿童”逐渐成为一个全球现象,这严重地损害了被诱拐儿童的最大利益,并影响国际家庭秩序。因此,在国际家庭法领域,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于1980年10月24日通过了《国际儿童诱拐民事方面的公约》(Convention on the Civil Aspects of International Child Abduction)(下文简称《海牙诱拐儿童公约》)。该公约毫无疑问是当今最为成功处理国际诱拐儿童案件的国际私法重要公约。它以保护儿童最大利益、尊重合法成立的监护权和探视权为目的,采取通过缔约国中央机关之间的积极有效合作,确保迅速返还被诱拐儿童,从而有效抑制“国际诱拐儿童”现象的发生。中国尚未加入《海牙诱拐儿童公约》,但实践中出现了不少“国际诱拐儿童”案件,如“南非妈妈和中国爸爸的夺子之战”。当事人和法院都不能依据《海牙诱拐儿童公约》向惯常居所地国申请返还被诱拐儿童,被诱拐儿童的权益得不到最大限度的保护,因此当事人需要经过长年多次的诉讼才能维护合法监护权。因此,本论文将对我国加入《海牙诱拐儿童公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进行研究,无疑该选题的研究是具有现实意义和理论价值的。本文采用文献分析法对国内外学者对《海牙诱拐儿童公约》的研究成果进行归纳分析,明确为我国借鉴和学习的主要观点;利用规范分析法对国际私法中涉及国际诱拐儿童问题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深入透彻的分析,并辅之以案例进行佐证;采用归纳对比法,通过考察各国的中央机关、集中审理制度、儿童快速返还机制等进行归纳之后,提出符合我国国情并解决国际诱拐儿童问题的相关立法建议。本论文共分三章。第一章对《海牙诱拐儿童公约》中“国际诱拐儿童”的概念、构成要件和类型进行讨论,并对《海牙诱拐儿童公约》的主要内容进行阐述及该公约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第二章着重介绍外国实施《海牙诱拐儿童公约》的现状,主要围绕“儿童惯常居所地”、“监护权、探视权及离境否决权”、“中央机关”、“集中审理制度”以及“儿童快速返还机制”等问题进行分析与研究。第三章对我国加入《海牙诱拐儿童公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进行分析。虽然该公约及我国现行的国内立法存在一定的差距,但是结合我国发生的“国际诱拐儿童”案件的情况,加入《海牙诱拐儿童公约》对我国而言是十分必要的。鉴于该公约不涉及监护权实质问题,且我国也建立了国际儿童收养制度,因此我国加入《海牙诱拐儿童公约》是可行的,它能够维护合法的监护权,保障被诱拐儿童的最大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