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彝族是我国56个民族中具有悠久历史和文化的民族,其人口有七八百万之多。本文所研究的凉山彝区既是一个地理概念又是一个文化概念,在地理上其位置位于青藏高原、云贵高原与四川盆地三地交接处,北起大渡河,南邻金沙江,地域广阔,属于彝族最大的聚居区。彝族人口遍布全州各地,以美姑、昭觉、喜德、布拖、金阳、越西、甘洛、普格居住为集中,8个县的幅员面积占全州总面积的28.28%,却居住60%以上的彝族人口。据统计,2009年凉山彝族人口达到244.52万人,占全州总人口的50.00%。在文化概念上,凉山彝区是一个族群概念,是指彝族中操北方语系的群体,他们自称“诺苏”,是彝族中人口最多、分布最广的一个彝族支系。在这个颇具特色的民族地区,其特殊的家支制度,习惯法规则,民间调解制度吸引了诸多学者的关注,而家支,习惯法,德古,民间调解并不是一个个独立的概念,他们以彼此的存在相互牵连,相互依靠,相互影响,并最终形成了凉山彝族人民生活、生产、婚嫁方方面面的社会大背景。这些内容既关系到凉山彝区经济文化发展也关系到我国法制的建设,民族的团结,社会的和谐。但是随着我国国家的改革开放,市场经济的冲击,外来文化的入侵等,凉山彝区正迅速进入转型时期,不管是经济还是文化都面临着传统与二元的激烈冲击。本文的研究以民间调解为重点,以习惯法,家支,血缘等为支撑,研究转型时期国家权力不断深入彝族聚居区,少数民族运用已久的习惯法甚至调解制度与国家司法之间形成的强大冲击,以及在这个大背景下,少数民族民间调解将何去何从,其如何与国家司法进行互动,如何将民间调解纳入到正式或半正式的国家司法领域,如何解决诸如德古这一群体存在的形式,如何尝试两者之间的有益合作,以期对于转型时间的凉山彝族甚至整个少数民族的民间调解与国家司法的互动进行有益的补充。本文研究主要分为四大部分,第一部分,主要介绍民间调解的理论基础,从而对民间调解有个界定,本文所讲的民间调解不同于以往大多数人的观点,许多学者将民间调解纳入到了人民调解的范畴,但是,依据是否以国家制定法为基准,笔者认为少数民族民间调解是不同于人民调解的,他是游离于国家制定法之外的一种调解制度,在这个基础上笔者又将少数民族民间调解的特点,适用范围等进行了介绍。这一部分的重点在于凉山彝区的德古调解,对于什么是德古,德古如何调解以及德古调解的特点与适用案例,笔者都进行了深入细致的介绍。通过这一部分,凉山彝区的纠纷解决大背景,流程等可以完整的呈现出来。第二部分,重点研究转型时期凉山彝族的民间纠纷解决制度发生的变化,主要是分成两个方面进行研究,一方面是德古调解的案件类型,一个是基层法院近年来案件处理的情况,通过搜集整理的一些数据,笔者从案例的数量、类型变迁的趋势等方面来研究民间调解在彝族聚居区的现存状况,并总结出德古调解在凉山彝区的退出情况。第三部分,主要是研究转型时期凉山彝区民间调解制度存在的意义,本部分首先从其存在的必要性进行阐述,以明确在现阶段,民间调解的存在对于凉山彝区的纠纷解决,社会和谐以及民族团结的重要性。当然对于民间调解以及与此有关的习惯法背景以及家支制度等,我们应该进行客观的认识,因此笔者在这一部分也对这些制度的消极影响进行了分析。再对民间调解有了客观认识之后,笔者又从正反两面对于民间调解适用的积极与消极因素进行分析,从而为下文探讨其在凉山彝区的发展路径提供依据。第四部分,主要是研究在社会转型过程中凉山彝族地区民间调解制度的发展路径,通过调查笔者发现,凉山彝区正在进行许多试探,比如吸收德古进入调解体系,建立巡回法庭以案示法等,但是这些试探并不深入,也没有制度化,常规化,因此笔者会在现有的环境以及制度下,继续探讨民间调解与国家司法、国家制定法、人民调解制度的更完善互动,尤其是大调解格局下的相互融合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