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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一体化的进一步加深,企业越来越向纵深发展,由此带来的结果是关联企业大量出现。由于传统的法律规则都是围绕着单一企业展开的,所以在面对关联企业带来的众多复杂问题时显得“力不从心”,这在关联企业破产中的弱势群体尤其是从属企业普通债权人保护方面显得更加明显。深石原则即是关于控制企业可否向从属企业主张债权,以及其债权是否劣后于从属企业普通债权人及从属企业其它股东受偿的一般原则。它来源于美国的判例,与有限责任否认制度1、实质合并原则并用,“在某种意义上说,他们是破产法庭军火库中的不同武器。”2我国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对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给予了肯定性评价,虽未引入深石原则,但司法上对该原则的引入已有了积极态度。目前学术界对关联企业弱势群体保护方面的论述主要集中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方面,对深石原则则大多选择忽略或在论述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时予以简单的介绍,这表明我国对引入深石原则的理论准备还不十分充足。因此,本文从深石原则的历史维度切入,论证深石原则在我国适用的可行性,阐述深石原则的价值渊源和在我国适用的路径选择等理论问题,最后立足于我国实际,构建深石原则在我国适用的具体制度。除了引言和结语外,本文内容在结构体例上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深石原则概述。这一部分采用历史分析法和比较分析法,对深石原则进行宏观介绍。深石原则产生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1939年Taylor v. Standard Gas&Electric Co.(简称“深石案”)一案,是美国衡平法院基于公平正义的理念对关联企业成员间债权清偿问题所做的有益探索。深石原则与有限责任否认制度、实质合并原则都是关联企业破产中债权人利益保护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之间既有联系又存在功能分工。第二部分,深石原则在我国适用的可行性论证。这部分首先对破产法规制重心障碍、基础性规定不完善以及国有资产流失的顾虑等阻碍我国破产法引入深石原则的原因进行分析。然后阐述关联企业及关联企业破产的现象大量涌现致使现有的法律制度不足以应对关联企业破产所产生的大量复杂问题及司法上已有积极态度等因素,说明我国已具备引入和适用深石原则的必要性与可能性。第三部分,深石原则在我国适用的价值渊源与路径选择。本部分立足于宏观角度,从正义原则、保护弱势群体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等深石原则的价值渊源入手进行阐述。鉴于对深石原则存在自动居次与衡平居次之辩、惩罚性与补偿性之争,本部分立足于对我国实际以及深石原则价值取向的考量,建议我国适用深石原则时采取衡平居次与补偿性理论。第四部分,深石原则在我国适用的理论准备。本部分从深石原则适用对象、控制企业债权范围以及深石原则效力范围等中观角度,理清作为深石原则适用对象的关联企业的基本理论问题,界定控制企业债权范围和深石原则在我国适用的时间、地域和对人效力的边界。第五部分,深石原则在我国适用的具体制度构建。本部分从第三部分宏观角度和第四部分中观层面的论述中回归到微观制度构建方面,立足于我国实际,建构我国适用深石原则的要件,理清破产财产分配的顺序,并浅析深石原则在公司+有限合伙企业型关联企业中适用的特殊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