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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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的以机构监管为主的监管模式难以甄别并化解资产管理市场等金融市场中的交叉性金融风险。为破解此监管难题,提高金融监管的有效性,穿透式金融监管于近几年在金融监管领域“日渐风靡”。穿透式金融监管指金融监管主体对金融市场进行监管时,穿透金融主体的表面业务,向上识别最初投资者,向下识别底层资产,最终依据该业务的实际功能和本质属性适用监管规则的一种监管方式。在适用该监管方式时,无论在“穿透识别”环节还是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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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的以机构监管为主的监管模式难以甄别并化解资产管理市场等金融市场中的交叉性金融风险。为破解此监管难题,提高金融监管的有效性,穿透式金融监管于近几年在金融监管领域“日渐风靡”。穿透式金融监管指金融监管主体对金融市场进行监管时,穿透金融主体的表面业务,向上识别最初投资者,向下识别底层资产,最终依据该业务的实际功能和本质属性适用监管规则的一种监管方式。在适用该监管方式时,无论在“穿透识别”环节还是在“适用规则”环节,金融监管主体均可自由裁量。一旦该自由裁量权被滥用,很可能导致“金融市场主体的自由经营权受侵害”及“私主体隐私权被侵犯”等不良后果。为防止该自由裁量权被滥用,引导监管主体穿透有度,必须把穿透式金融监管权关进法律制度的“笼子”。然而现行穿透式金融监管规则存在不少问题,譬如相关规则呈现碎片化的状态,某些规则可能违法上位法规定增加私主体义务、减损其权利。而且现有规则大多是关于“为何穿透”及“穿透后如何规制”的规则,甚少涉及穿透过程中应当遵循的程序性规则。这些问题使得穿透式金融监管在实际运行过程中面临诸多法律障碍。由此可见,有必要对穿透式金融监管的立法进行优化。优化穿透式金融监管立法需形成健全的立法体系,主要以“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及“穿透适度原则”为指导合理设置穿透式金融监管规则,并且相关规则的设计必须渗透“既为监管者授权,又对其控权”的理念。具体而言,立法者在设置穿透式金融监管的具体规则时,不仅要赋予监管主体进行穿透监管的权力及相应资源,还要合理划定该监管方式的适用范围,以“受益”为标准进行穿透识别,完善穿透式金融监管的程序性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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