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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无德不兴,人无信不立。在中共中央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统称《决定》)中,中央明确提出建立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失信惩戒制度自实施以来受到法学界广泛的关注和讨论。由于失信惩戒实践先行与理论,失信惩戒的开展缺乏足够的法律依据,未形成完整的、有内在逻辑的失信惩戒制度体系。对于这种情况,加强失信惩戒制度的法治化建设,成为信用体系建设的当务之急。失信惩戒制度的法治化建设,围绕“良法善治”,制定出符合法治精神和我国国情的良法,以法律为准绳,坚持以人为本,坚持依法惩戒,坚持联合惩戒,推动建立各地区各行业联合惩戒,使失信者受到惩戒,使得守信者获得奖励,形成一个全社会的市场联防,以此来完善社会信用体系,促进经济发展。为展开论证,本文第一部分将首先对失信惩戒制度的法治化内涵及法治化的原则进行分析,作为后文依次展开论述的基础。而后,本文第二部分会总结整理出我国已发布的关于失信惩戒制度的政策文件和法律法规规章等文件,并以上海市为例代表地方性立法的现状。通过列举分析发现我国目前失信惩戒制度法治化进程中存在的几点阻碍:法律依据不足、实施程序不规范、“黑名单”制度侵权以及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尚未形成。第三部分通过介绍美国、德国、英国的信用立法及经验,选取其中可吸收借鉴的部分,作为我国失信惩戒制度建设的参考。第四部分在第二、三部分的分析基础上,为我国失信惩戒制度法治化提供方案,从立法、执法、司法和社会联合惩戒四方面来提供法治化途径。最后,本文结语部分指出,在法治国家的背景下,失信惩戒制度法治化建设刻不容缓,理论的研究将为失信惩戒制度的法治化提供坚实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