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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在2013年新颁布的《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了8种证据类型,第一次将电子数据明确规定为法定的证据类型之一。电子证据至此有了自身确定的法律身份,并在法律中占了一席之地。可是关于电子证据的有关法律并未对电子证据的概念、电子证据的采用标准,电子证据的审查认定等具体问题做出较为明细的规定,其相关规范仍有待完善。这些问题的解决都有待于以后立法进一步明确、细化。我现在仅对电子证据作一些粗略的分析,不够成熟。本文最先将电子证据作了简要扼要的概括,对电子证据做了精准的定义,使电子证据的特点进一点明确,对电子证据的法律归属也有了科学的阐释,并且明确了电子证据与电子数据证据是同一概念。接着通过对国外电子证据立法分析,以期借鉴与参考国外对于电子证据立法的先进经验与做法。然后通过归纳,分析了电子证据审查判断与真实性的现状与问题,指出我国电子证据的立法不足和实践中审查判断与真实性认定困难。最后针对电子证据在审查判断环节与真实性认定方面所面临的问题和困难,提出合理的对策与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