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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几年随着经济的发展,环境污染案件时有发生,水源污染、大气污染、土壤污染等等。环保部门以及环保组织在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中遇到了很多难题问题。于是对于检察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理论界展开了激烈讨论,实践界进行了积极探索。理论界主要是针对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展开讨论,其中赋予检察院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呼声最高。这些理论界的精英在立足我国国情基础上,吸收国外比较成熟的经验,为司法实践提供了理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去年发布了关于审理民事公益诉讼一份司法解释,针对法律适用等问题做了规定。去年7月人大常委通过会议决定实行检察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试点工作,在全国选取了比较有代表性的1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这些地区的地域特性与环境受污染可能性决定了它们的入选与否,试点单位必须具有可行性与代表性才能体现试点价值,才能在试点期满后做出合理评估。今年2月,人民法院紧接着就检察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试点司法活动公布了司法解释。目前试点单位在进行如火如荼的实践与探索,检察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在我国目前处于关键地位,如何规范检察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而又不扰乱现有民事公益诉讼秩序,如何限制检察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原则以及如何降低其诉讼成本使该制度不至于成为鸡肋,这些都是目前检察院在实践中面临的问题,也是本文探索研讨的重点所在。检察院本身的国家司法机关属性,在为其提供有利条件时也固然存在一些限制。检察院作为公诉主体,本身就拥有法定调查权,故而其在履行职责时更容易搜集证据,发现犯罪事实以及潜在的污染损害危险,如此一来,环境保护就不必在造成严重后果时才被发现,而是可以做到防微杜渐,更好地维护环境公共利益,保护环境和生态系统。任何一项制度在产生之初都是不完美的,目前检察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仍存在一些问题,比如检察院参与诉讼的原则、在实践中检察院与其他组织存在冲突,环境污染往往涉及到多部门,处理相应的环保组织、质监部门,还包括民间环保组织,只有这些部门协作,才能更好的维护社会环境公共利益。检察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诉讼中的细节问题同样需要引起重视,比如诉讼成本,检察院不是盈利机构而环境公益诉讼涉及的举证费、鉴定费又十分昂贵,如何解决费用成本十分重要。接下来就是针对这些问题提出的建议:首先,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其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又代表着社会公众,所以检察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则一定要明确,检察院介入诉讼应该遵守最后救济原则和有限介入原则,这样可以防止检察机关权力滥用;其次,应加强与其他诉讼主体的沟通与合作,包括环保部门、环保组织和环境监测机构,独木难成林,唯有协同合作才能在更有效解决问题的同时又节约成本;最后,便是改进环境公益诉讼费制度,降低检察院提起诉讼成本,毕竟检察院不是盈利机构。调整诉讼费与诉讼成本,能使检察院更好的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减轻检察院的诉讼负担。通过简单分析美国与德国、日本的环境公益诉讼的司法实践现状,分析哪些经验值得适合我们借鉴。国外的诉讼制度经历了比较长时间的考验,为适应日渐完善的法律体制与快速展的经济,做了相应调整。在国外公益诉讼的司法操作中,关于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范围、诉讼费的分配都有适应自己国情的规定。我国在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时可以加以借鉴,比如赋予检察院提起诉讼的权利,这里指的是全国范围内而非仅13个试点单位。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出现较晚,因此还有很多完善的空间。然而,环境治理从来不是一蹴而就的,也不会是容易轻松的事情。我们不能单单寄希望于民间组织以及环保部门,这本就是一项需要联合各方力量的艰巨任务。检察院介入环境公益诉讼,目的在于更好的实现环境公益诉讼的价值,使环境共有诉讼担起维护与实现公益诉求的重任,实现保护环境、保护社会公益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