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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是当今世界上一种暴力性较低而社会破坏力又较强的犯罪,因而职务犯罪有着职务性、智能性及高破坏力的特点,世界各国和地区对于职务犯罪都普遍予以重点打击。而对于打击职务犯罪则必须建立一支强而有力的侦查队伍和科学合理的侦查领导体制以及配套的法律法规。随着我国批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研究职务犯罪及职务犯罪侦查相关理论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时任最高人民检察院贾春旺检察长提出:“要加强对检察权配置的研究。不仅要对现行检察权配置的合理性进行深入研究,包括对法律监督与职务犯罪侦查权的关系作出更加科学的阐释,而且要认真研究如何通过进一步完善检察权的配置,促进检察机关更好地发挥法律监督的职能作用”。职务犯罪包含贪污贿赂犯罪和渎职侵权犯罪,国家社会要达到风清气正就必须加大对职务犯罪的打击力度。在我国,检察机关是法定的法律监督机关,承担着打击职务犯罪的重任。检察机关对于职务犯罪的积极打击是一项伟大而崇高的事业,其为国家社会正常运行及政治生活的风清气正作出了巨大的的贡献和伟大的成就。相较于以往的职务犯罪,现代社会的职务犯罪呈现出更多的隐蔽性、智能性和广域性,这就使得职务犯罪侦查机关面临着更为严峻的工作挑战。因此,无论是实务界还是理论界的着眼点都是如何应对这些新的变化从而能够适应这些职务犯罪中出现的新变化以更好的打击职务犯罪。因此,本文围绕这一主题,通过对比分析各国和地区职务犯罪侦查制度的经验教训,提出解决我国职务犯罪侦查中一些主要的理论问题和实务问题的解决方案,对我国职务犯罪侦查制度的优化作一专题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