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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中国现今汽车保有量已经超过八千余万辆,伴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私家车数量必须会呈现出迅猛的增长态势,路窄、车多、交通事故频发这些交通问题也更加严重,交通事故已变成全社会最为瞩目的问题之一。2010年,全国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238351起,造成67759人死亡,其中因酒后驾车而导致的死亡人数平均每年以7.3%的速度增长。尽管公安部门不断对此进行专项治理,但醉驾和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仍屡禁不止。另外,在2008年发生“孙伟铭醉酒驾驶案”和2009年发生的“胡斌飙车案”同属“危险驾驶”行为,但前者被法院以“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无期徒刑,后者则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由于评判的依据不一致,加之公众舆论的影响,导致“同案不同罪”、“同罪不同刑”的现象发生。为弥补我国刑法不足,统一判罚标准,2011年2月25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将危险驾驶罪入刑,旨在运用刑法解决危险驾驶处罚问题。本文首先通过对危险驾驶罪入刑的法理与现实分析找出危险驾驶罪存在的理论依据、现实意义,确定其合理性;其次对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构成模式进行认定并对危险驾驶行为客观认定标准予以说明,从而解决危险驾驶行为的罪与非罪问题;再次深入研究危险驾驶罪与相关罪名的界分,通过与交通肇事罪及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对比,找出两罪的关联并找到危险驾驶行为同时符合两罪构成要件的处理办法,以此解决此罪与彼罪问题;最后在对我国危险驾驶罪存在缺陷、不足及将面临的难题分析后,通过立法机关应明确危险驾驶罪的标准扩大危险驾驶罪的适用范围、提高危险驾驶罪的刑罚标准、完善处罚方式和力度,保证行政处罚与刑罚的衔接、加强行政管理,通过其他手段减少酒驾、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完善我国危险驾驶行为的处罚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