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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和先进科学技术的发展导致了很多自然环境无法降解的物质的产生。人类不可持续的消耗型生产方式和消费型社会的持续存在导致了大量废物,尤其是危险废物的产生,以及随之而来的各种不利影响。西方发达国家在环境法规日益严格,公民环境意识日益高涨,废物处置场所难以满足的情况下,开始向发展中国家越境转移废物,包括危险废物。危险废物越境转移数量的迅速增加,对人类的生存、发展以及整个人类社会的进步和繁荣这一根本利益构成威胁。 为了有效地因应危险废物越境转移问题对人类社会的挑战。国际社会近年来着力于发展危险废物越境转移领域的国际法,签订了一系列公约、议定书和软法文件。发达国家也纷纷制定关于危险废物越境转移的政策法律。一方面对国际公约做出回应,维护本国的环境主权;另一方面适应国内日益膨胀的危险废物越境转移的需要。面对日益严峻的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形势,发展中国家一方面强烈要求国际社会通过国际性的或区域性的公约全面禁止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另一方面,积极完善国内的废物立法以因应此种形势。 国际社会1987年发布的《危险废物无害环境管理开罗准则》确立了危险废物越境转移法律制度的基本准则。1989年签署的《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则为危险废物越境转移法律制度提供了一个框架。1998年《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所造成损害的责任与赔偿问题议定书》及其七次缔约方大会文件等也都对危险废物越境转移的国际法律制度做出了规定。 从区域来看,1991年的《禁止非洲进口危险废物并在非洲内控制和管理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巴马科公约》和1996年《防止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处置污染地中海伊兹密尔议定书》的签署标志着危险废物越境转移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欧盟和经合组织作为区域性国际组织,都非常重视对危险废物越境转移管理的区域立法。它们都制定了很多条例、指令和区域性国际条约进行规范。 从国内而言,西方发达国家很早就开始对废物进行管理。美国不仅在联邦层次有规范危险废物越境转移的联邦法律,各州也有关于危险废物越境转移管理的州法律。日本、韩国、印度、阿根廷以及欧盟各成员国也开展了危险废物越境转移的立法、执法和司法实践活动。 总之,随着上述国际公约、协定、议定书与国内法律的签署和生效,不仅危险废物越境转移的立法和执法已经摆上了国际社会和各国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而且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国际法律制度已经形成并日趋完善。 作为巴塞尔公约的缔约国,中国积极履行其承担的国际义务。根据中国的国情和某些发达国家和地区日益猖獗地向我国越境转移危险废物的现状,我国制定并修正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改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应条款,颁布了一大批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有力地遏制了危险废物的越境转移,维护了我国的环境主权。 中国危险废物越境转移问题的研究现状,远远不能满足现实的需要。一方面,国家的立法对我国已经签署并批准的巴塞尔公约没有作出充分的反应,尚有很多需要与国际公约协调、统一之处;另一方面,对此问题还没有学者进行专题研究,国家政策难以获得理论支撑。所以,笔者经导师同意并在导师的指导下,对此问题展开研究。 本研究主要分为三个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