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无论作为理想抑或作为现实,法治的进程总在变动不居的浮面背后隐伏着某种必然的走向。陕甘宁边区作为革命根据地的“大本营”,具有特殊的政治属性,在中国现代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它既是“马列主义与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的典范,又是中国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的纽带。就边区的法律制度而言,无论是其历史的持久性,还是其内容的代表性,对新中国法学的影响都是无法忽视与低估的。边区司法便民理念的表达与实践对我国建国初期乃至当前的司法制度构建与改革影响深远。特别是边区涌现的马锡五审判方式曾一度被视为中国司法审判的“蓝本”。直至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这一审判方式仍占住重要的地位。当前,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法制日益健全,人们的司法观念得到较大提升。“正当程序”、“专业化的司法队伍”、“法官中立”成为人们对司法的基本要求。于是,与便民理念相吻合的、“不拘形式”的马锡五审判方式在社会城市化的趋势中几乎濒临“绝境”。事实上,我国当前的基本国情是70%的人口在农村,忽视农民之间的纠纷是不现实的。在此种意义上,适用于熟人社会的,集便民理念于一身的马锡五审判方式在当前社会中仍有用武之地。于是,探讨陕甘宁边区的司法便民理念具有极为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本文以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的司法档案为主要分析文本,辅之以对同时期相关法律文献的考察,结合当时的社会、政治、经济、文化背景,采用历史分析方法和社会学方法,以透视边区政府对司法便民理念的表达。与此同时,以边区民事诉讼原则、制度及程序设计为切入点,对便民理念从实践层面进行分析,即将司法理念置于民事诉讼中加以“检验”。因为,法律制度中的民事领域是国家机构与广大民众相接触的主要领域。除了交粮纳税,广大民众在土地买卖、财产继承、婚姻纠纷等日常事务中需要官方介入时,常常与国家政权组织打交道。民事法律中处理土地、婚姻、继承、债务这四种纠纷最为常见。因此,在民事领域中,司法理念的官方表达与实践之间的实况表现的最为清楚。
在陕甘宁边区,为了使司法工作实现保护人民利益的目的,“便民”成为边区政府在民事实体法和诉讼法中的表达。建立方便人民的司法制度成为边区政府的要务。结合边区民事诉讼原则、制度及诉讼过程加以分析,“保护人民利益”、“方便人民诉讼”的司法理念在民事诉讼中得以淋漓体现。边区民事诉讼遵循“原被告平等”、“直接审理主义”、“真实发现主义”等基本原则,并在民事裁判中确立了“私益服从公益”、“富有者帮助贫困者”等原则,使为数众多的贫苦人民的利益得到切实保护。在诉讼制度的设置上,尽显人民诉讼的便利。主要体现在,高等法院分庭和县司法处的设立以方便人民诉讼为准则,并在各级司法机构中配备忠实于革命的具有群众观念的司法人员;适时“调整”审级制度,确保当事人的上诉利益。在诉讼程序的运营中,从起诉到判决的执行,“一切必要便利人民诉讼”:在起诉条件上,对当事人没有任何限制,任何人都具有诉讼资格,而且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用口头方式或书面方式提起诉讼;废除“不告不理”原则,对任何案件无条件受理;在民事管辖上,为方便人民诉讼,对管辖制度变通加以适用;采取方便人民的就地审判、巡回审判方式,及时解决人民之间的纷争。特别是马锡五审判方式的涌现以及由此推动的调解制度成为边区司法便民理念的集大成者,充分彰显了边区司法的人民性和民主性。
从社会学角度而言,法律是社会的产物,是社会制度和社会规范之一。任何社会的法律都是为了维护并巩固其社会制度和社会秩序而制定的,它反映某一时期、某一社会的社会结构,与社会的关系极为密切。作为马列主义理论的“实验田”,新政权必须有一套新法律的经验为陕甘宁边区政府所重视。既然新民主主义政权的建立是以人民为基础的,作为政权组成部分的司法制度也必须以人民为基础。因陕甘宁边区经济文化落后,人民法制观念淡薄,加之,边区处于战争环境下,迫使边区政府不得不将“建立便利人民诉讼的司法制度”当作司法工作的要务。客观地讲,陕甘宁边区司法便民理念只是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其诸多作法以法治理念来评价,无疑存在种种缺憾。但是,边区司法便民理念蕴含着一种勇于创新、埋头苦干、廉洁自律、肯为人民着想的民主精神,是边区法律留给我们的宝贵财富。法律是时代的法律,有其孪生的局限性。法律也是历史的法律,具有超越历史为现实提供借鉴的一面。边区司法便民理念的意义远不止此,本文所及,仅为冰山一角。边区有关司法便民的大量司法资料正期待着我们去梳理、分析,从而汲取其中的精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