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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客观统一原则在哲学领域是辩证唯物主义的基本要求,在刑事法律中是刑事理念,而在定罪活动中,“主客观统一原则”不仅是静态的指导原则,而且是定罪复数主体间共同作用的原理之动态体现。主客观统一原则指导下的定罪过程可以看作一个定罪机制。依照这一定罪机制,可以对属于危险犯构成要件要素之一的危险状态的认定机制作如下理解:第一,在对案件事实的侦查过程中,对危险状态的查明是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的统一,应以主客观统一原则为指导。第二,法官在对危险状态予以认定时体现为客观证据认定和适度自由裁量的统一,因此在定罪思想上应当以主客观统一原则为指导。第三,案件事实系统中的危险状态是主观因素与客观因素有机统一的结果,应当以主客观统一原则为指导进行认定;而实体法律系统中的危险状态是对案件事实中危险状态在法律条文上的反映,是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统一,也应当以主客观统一原则为指导进行理解。总的来说,危险状态的内涵探讨与司法认定的过程应当是主观与客观相统一的过程。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和主客观统一原则框架下危险犯之“危险状态”的认定机制,危险犯应以“足以发生某种实害结果的法定危险状态”为既遂的构成要件要素,无论是抽象危险犯还是具体危险犯,其“危险状态”的性质都是既遂要件,是各种主客观因素的统一体,具备“结果”性质。行为人方面的主观因素和与该行为有关的客观因素共同决定着危险状态的出现。因此,对“危险状态”的认定应当“瞻前顾后”,根据行为的各种主客观事实加以科学判断,而且必须对与危险状态产生有关的主客观因素即判断要素加以具体分析才能得出危险状态最终是否形成的结论。在危险犯实行行为着手后,由于主客观因素的作用可以导致中止、或未遂或既遂的形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