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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权是被追诉人享有的最基本的权利,而律师辩护权作为被追诉人享有辩护权的法定延伸,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虽然近年来我国司法制度的改革使得律师辩护权的行使得到了有力的保障,但律师辩护权有效行使的问题却越来越甚是严重,尤其是律师辩护权在审判阶段的有效行使问题更是突出。近日以来,在互联网上引发社会激烈争议的热点案件,如拆迁户主明经国案、杭州保姆纵火案、“为母报仇”张扣扣案等所反映出的问题,就彰显了在审判阶段律师辩护权难以得到有效行使。德·肖微茨曾说过“一个真正民主、自由和法治的国家,对犯罪之人进行辩护的人能够以平常心看待,而非以不齿之心去看待,并以不公正的法律去对待他。”我国作为一个民主、自由、法治的国家,更应该对那些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辩护的律师予以充分的尊重及法律上的保障,从而不仅使其辩护权的行使得到保障,同时使这些保障制度也不仅仅只是流于形式,而是在确保其辩护权得以行使的基础上上升至有效行使的程度,进而达到辩护律师参加辩护活动的目的。本文通过简析审判阶段律师辩护权有效行使的基本概述,并以时事热点争议案件为切入点反馈出当前我国审判阶段律师辩护权有效行使所存在的问题,进而分析了我国辩护律师在审判阶段辩护权不能得以有效行使的原因,最后对解决我国审判阶段律师辩护权有效行使所出现的相关问题提出了一些构想,期冀呼吁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不仅要重视保障律师辩护权能够行使的问题,更要注重审判阶段律师辩护权的有效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