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深入,违法建筑的存在状况及其处理机制日益引发社会关注,由于违法建筑的处理不得当所产生的社会矛盾屡见报端。笔者认为对违法建筑的不重视及处理机制的僵化是症结所在,本文将从五部分对城市化进程中违法建筑进行阐述:第一部分由“史全民”案引出平顶山地区拆除违法建筑的现状。平顶山是一个依托采煤业发展起来的城市,煤炭作为不可再生资源经过几十年的开采已经所剩无几。平顶山要建设新型城市,旧的工业城市格局已不适应城市发展,征地在所难免。而在土地征收过程中由于违法建筑的尴尬处境,加之政府在处理违法建筑时“一刀切”的做法,不仅损害相对人的经济利益,更为重要的是引发民众对公权力的不信任。第二部分仍以对平顶山市违法建筑调研所获信息,分析违法建筑增多的原因。违法建筑屡禁不止,反而有愈加严重之势,究其原因主要有四个方面:首先,政策的原因,九十年代以来,政府出于城市发展的考虑,逐渐缩减农村宅基地的审批工作;其次,虽然国家实施“占补平衡”政策对耕地日益锐减的局势起到了很好的遏制作用,但是在乡镇地区具体实施的时候却出现了诸多问题;再次,部分村民的违法抢建行为所引发的恶性循环;最后,政府在拆违过程中认定机制的不规范。第三部分就是对违法建筑的法律界定和存在现状进行学理分析。法律上对违法建筑并无明确界定只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归纳总结。法律、法规,规章在总体指导思想上对违法建筑持否定性态度就导致了在实践中对违法建筑的片面性处理。关于违法建筑的所有权问题,理论界主要有,无所有权说,动产所有权说,不动产所有权说,以及占有事实说四种观点。第四部分是对违法建筑之上的民事权利进行分析。政府对违法建筑的任意拆除,造成老百姓无家可归,这是对公民生存权的侵害,探讨违法建筑之上的民事权利十分必要,本文主要介绍在拆除违法建筑拆除过程中所涉及的利益主体的权益。虽然违法建筑有先天的违法性,但是在建造过程中,毕竟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如果片面强调拆除,一方面会造成社会财富的浪费,更为重要的是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因此笔者在该部分着重讨论了违法建筑利益主体应享有的限制性民事权利。第五部分探讨了违法建筑的民事处理机制的构建。根据前文对违法建筑利益主体的民事权利之分析,对构建违法建筑民事权利处理机制分为必要性与可行性两部分探讨。对于机制的构建本文主要分两方面阐释:首先,建立违法建筑的确认机制,建立违法建筑的确认机制主要是对违法建筑的建造人利益的保护。违法建筑拆除过程中矛盾重重,究其原因,是由公权力机关认定程序不透明,监管不严密所致。建立该机制使利益主体明确权利义务关系,进而寻求司法救济途径;其次,现今的违法建筑认定与处理职责均由政府承担,各个部门各司其职,在面对违法建筑的处理时司法权频频让位,公权力机关的频频介入容易造成处理结果的偏颇,建立违法建筑的司法救济机制很有必要。违法建筑的司法救济机制对民事权利的认定方面体现在:在未得到司法程序认定之前,任何公权力机关都不得因单方面认定某一建筑违法而任意侵犯。这样就使相对人的权益被赋予了法律的保障,从而更为科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