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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会见制度是一项重要辩护制度,旨在通过律师会见权的行使,引导和推动刑事诉讼中辩护职能的发挥与实现,从而保障刑事诉讼构造合理和程序理性,维护人权。而从现实来看,律师“会见难”长期被列为律师刑事辩护难的“三难”或“五难”之一。特别是处于侦查阶段的律师会见权,由于其对犯罪嫌疑人有着独特的价值,更是整个刑事诉讼辩护制度的基点。遗憾的是,在我国现有的超职权主义的诉讼模式下,这种没有救济的权利犹如空头支票而被束之高阁。司法实践中,作为实施会见权的律师,难以成为启动律师会见程序的实质主体,只能提出会见请求权,真正的主体是侦查机关,律师会见被设计成为侦查机关的一种权利安排行为。律师会见权在很大程度上依附与传统的犯罪控制刑事司法理念和行政化侦查模式而存在。这正是当前“会见难”的结症所在,同时也是与律师会见制度隐含的悖论。因此,本文通过分析侦查阶段律师会见的配置要素,探寻侦查阶段律师“会见难”的现状及成因,引入侦查阶段律师会见限制度概念,在“相对合理主义”理论指导下,提出侦查阶段律师会见权“相对合理”的限度。全文共分为四部分,共四万余字。第一部分对侦查阶段律师会见权的相关概念进行论述。深入分析法律的价值追求、刑事侦查模式及诉讼构造构造等宏观因素与侦查阶段律师会见权的关系,从而为引入律师会见限制度的概念,综合评价上述宏观因素作用下,与之相匹配的规制律师会见权的具体安排奠定理论基础。第二部分对侦查阶段律师会见权的立法及司法实践进行论述。通过深入分析国内外在侦查阶段律师会见权方面的相关立法及司法实践,对比我国立法与国际标准之间的差距,借鉴域外律师会见制度设置技术方面的经验。第三部分对保障侦查阶段的律师会见权进行思考与设想。通过构造模型,对我国现行侦查阶段律师会见权制度进行准确定位。并结合国际发展趋势,以相对合理主义为指导,预设我国在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侦查阶段的律师会见限制度走向。从而确立与之相对应的具体制度设置。第四部分为小结,总结全文,重申自己的观点,对我们国家侦查阶段的律师会见权的设置,应当全面辩证地看待,既要充分认识律师会见权的积极面,也要看到其相对性、消极面;既要符合法治现代化潮流,也要充分考虑国情民情、刑事政策,吸取国外立法和司法实践的精华,把握当前价值追求,以“相对合理主义”理论为指导,把人权保障与犯罪控制置于天平的两端,冷静而务实地衡量出最为精准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