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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于政治哲学中对稳定性问题的突出强调,稳定性问题在道德哲学上一直很少受到人们的重视。罗尔斯力图打破这种状态,提出了基于正当理由的稳定性,指出一种正义观不仅须应用于社会以促成社会稳定的实现与持续,而且正义观本身应能自我支持。也就是说,稳定性问题包含了道德稳定性问题与社会稳定性问题两个维度。罗尔斯关于道德稳定性的论证旨在说明在两个正义原则规导下的良序社会中成长起来的人们能够形成一种按照正义原则行动的强烈、有效的欲望——正义感。关于这一论证,有两个问题需要说明:一是生活在良序社会中的人们如何形成正义感?二是人们为何给予正义如此突出的地位以使个人的善服从于正义。针对第一问题,罗尔斯在经验主义的社会学习理论和理性主义的道德学习论两种传统的道德学习理论的基础上,发展出了关于正义感形成过程的道德心理学,认为人的道德情感的发生与发展分为权威的道德、社团的道德和原则的道德三个阶段。人类道德情感的发展过程也就是人类正义感的形成过程,随着道德情感的发展从“权威的道德”经由“社团的道德”进入“原则的道德”阶段,正义感也就形成了。作为一种道德情操,正义感的形成与发展对于实现及维护正义观念的稳定性起着关键性作用。针对第二个问题,罗尔斯首先对个人的善进行了定义:一个人的善就是一项理性的生活计划的成功实施。但这些计划或善的观念使人们抱有不同的目的和承担不同的责任,从而造成了利用自然资源和社会资源方面的冲突。善观念的不确定性、多样性及其存在的冲突,与正义原则的规范性形成鲜明的对比。正义原则的终极性条件使得正义必须优先于善。这一优先性有公共性条件、亚里士多德主义原则、人性假设三个论据作为其根据。首先,由于罗尔斯理论的契约论性质,正义原则是公共的:它们描述了一个秩序良好的社会的成员们分享的公认道德信念的特征。由于社会成员都被假定为具有一种有效的正义感,这使孤独问题和确信问题两种不稳定性倾向得到抑制,从而使得搭便车等利己主义行为在良序社会会显得得不偿失。其次,根据亚里士多德主义原则,人类倾向于做复杂的、创造性的、具有微妙分辨力的活动,个人只有在其生活计划中将此原则考虑在内才是理性的。而运用正义感的能力——包括了理解、应用和践行正义原则的能力——本身属于人类更高层次的能力,这一能力包含有复杂的提升与微妙的精致,因而将正义感纳入个人的生活计划中,或者说将正义感视为个人善的一部分,对于个人来说是理性的。最后,由于人是拥有正义感的能力和善观念的能力两种道德能力的自由、平等的理性存在者,依据自身选择的原则来行动的欲望正是作为自由的道德人的本性的欲望的体现,因此正义感本身就是善的一部分。如果正义原则的道德稳定性问题旨在对正义原则进行道德证成,那么社会稳定性问题则须关涉现实,考察一个由共同道德证成所支持的历久弥新的公共正义标准是否能够指导着社会基本结构以有秩序的方式不断改进,从而实现社会秩序的持久稳定。面对立宪民主社会的合理多元论的普遍事实,罗尔斯对正义原则做出了合理的调整,将其限制在了政治的层面,换言之,在立宪民主社会中,公平的正义是以政治的正义观念的身份出现的。只有在这个层面,各种合乎理性的完备性学说才能够达成重叠共识;而这一过程需要充分正当的理性证明,即找到一种各方共同认可的公共理性。“重叠共识”是罗尔斯实现其政治自由主义的支柱性理念。合理多元论持久存在的普遍事实使得重叠共识的达成成为必要;而合理的完备性宗教学说、完备性自由主义道德学说以及多元论的观点对政治的正义观念的支持,以及从宪法共识到重叠共识的必然发展使得重叠共识的达成成为可能。通过这一理念的阐释,罗尔斯找到了合理解决立宪民主社会中文化价值的合理多元化与社会秩序的稳定统一之间的矛盾的途径。如果说“重叠共识”的理念是政治正义这一核心理念的构成性条件,那么,公共理性的理念则是政治正义的社会普遍基础。正是通过公共理性的运用,完成了对政治正义观念的运用的正当性证明,或者说是完成了对正义社会合法性的辩护。但在任何形式的政权中,完全的正义不可能实现,总是存在着不正义的现象,这时就需要公民正义感的发挥。作为诉诸正义感来发挥作用的公民不服从,从反面的角度证实了立宪民主社会也能够在动态稳定中实现长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