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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是市场经济中最活跃、最能调动市场积极性的主体之一。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又是公司中最为重要的两种形式。投资者热衷于有限公司的投资形式,原因在于可以承担有限责任,在投资之初便能预计出可能的最大风险。股东的有限责任就是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在公司成立后,股东对公司的出资将成为公司自有财产,而不再归属于股东。因而,公司与股东是两个独立的主体,公司与股东之间的关系从本质上表现为股东对公司享有的股权。正因为如此,股东才愿意投资设立公司,向公司转移出资,作为对价获得了股权,继而通过股权的行使达到投资的目的,即获得利润。股权是公司与股东两个主体间法律关系的连接点,那么何以产生股权?是基于股东资格。就像民法上的人当然的享有人身权一样,一个具有股东资格的股东则当然享有对公司的股权,包括股东权利和股东义务。因而,投资人在向公司投入资金后,能否获得预期的回报在于是否能够对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也就是享有股权;而是否享有股权则关键在于确认其股东资格,若具有股东资格便当然享有对公司的股权,可以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实现收益。因而,确认股东资格是理清公司与股东的法律关系,实现股东预期收益,甚至在公司破产清算、解散时追究股东责任、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基础。通说认为,在确认股东资格时可以依据的证据有公司章程、出资证明书、股东名册、工商登记、出资协议及实际行使股东权利等等。各种文件记载一致是理想状态,但证据种类既多,则有发生冲突的可能,而且纠纷多起于此。在各种文件记载不一时,到底依何种记载为最终依据,学术与判例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即使是学术界,各种观点也相距甚远。有依章程的,有依股东名册的,也有依工商登记的,等等。无所谓统一的标准,在解决股东资格认定的问题时便无所适从。统一一个标准对于司法实务、解决纠纷是非常必要的。在标准的选取上,既要考虑商法规则注重外观的特点,同时也要考虑民事法律行为的本质,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当然要作为行为合法有效的前提基础。因而,本文在这一论点上提出新的看法作为研究出发点,并作论证,期望为公司法律纠纷特别是股东资格确认问题提出可资参考的标准,更希望能在今后的公司法修改与完善中予以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