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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送达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占据着重要地位,是联结整个诉讼制度的脉络。2012年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以及2015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诉法司法解释》)对送达制度进行了增改,采纳了早前学者有关增加电子送达、相会送达等建议,对送达方式及送达地点进行了扩大,最高院并在2017年7月进一步对送达地址确认制度以及电子送达等方面作出了详细规定,但当前送达制度的立法仍处于“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状态,有些规定还存在前后矛盾之处,在诉讼案件暴增的司法环境下,受到“案多人少”的现实限制,“送达难”成为制约法院诉讼工作顺利推进的掣肘之一。笔者作为一名基层法院的法官,将结合近三年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的民事诉讼送达数据,分析现行的民事诉讼送达制度的运转状况、存在的问题及成因,借鉴国外立法经验,提出法院破解“送达难”痼疾的应对措施及制度设计,思考探求完善我国国内民事送达制度的措施。本论文正文主要由以下四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民事诉讼送达制度概述。在该章节中,笔者从送达的内涵入手,结合中外法学界对送达的理解,以明确民事送达的法律概念,并分析了送达蕴含的两方面程序价值,即保障当事人行使知情权、答辩权等诉讼权利的基础以及推动民事诉讼程序发展的桥梁;同时从立法现状、送达主体、送达方式及送达地址的确认等四方面对我国当前的国内民事诉讼送达制度进行了简要的介绍。第二部分是两大法系代表国家民事送达制度比较。因美国是典型的当事人送达主义国家,德国是以依职权送达为主,当事人送达为辅的双轨制国家,而中国是典型的依职权送达主义国家,为此本文选择了美、德两个域外国家的民事诉讼送达制度,从送达人及送达方式两个角度进行比较分析,以期为完善我国送达制度提供借鉴。第三部分是我国民事送达制度运行现状分析。笔者结合自身工作经验,收集了某基层法院~1的各种送达数据,试图归纳出当前我国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电子送达、委托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七种送达方式在司法实践中运行的现状以及存在的缺陷,并对成因进行分析探讨。第四部分是完善民事诉讼送达制度的建议。基于前文的分析,笔者认为完善我国民事送达制度首先应厘清送达的价值理念,要处理好公平和效率两者之间的关系,确立以追求公平为目的,兼顾效率的送达制度改革方向;并应在送达制度中贯彻好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双方诚实实施诉讼行为,赋予法院自由裁量权的同时限制其滥用自由裁量权。其次,建议改革民事送达的主体,分析了理论实务界流行的当事人送达制度为何不宜在我国推广的原因,提出应从立法层面明确法院民事送达机构和扩大接收送达文书的主体范围,并从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角度对优化法院内部的司法资源配置提出送达人员改革方案。第三,从实务角度对完善各类民事送达方式提出了建议。最后,从构建民事送达配套制度方面,建议可以探索建立住址申报制度、协助送达机制、各部门配合联动机制以提高送达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