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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面临着严重的信用危机,信用缺失导致的不良债权业己成为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巨大障碍。因此,研究债的担保——抵押权制度,保障债权实现,加强社会信用,是摆在国人面前刻不容缓的任务。而在抵押权的实践和理论研究中,抵押权的效力问题是抵押权制度的核心,我国抵押权唯待完善的也是抵押权效力的相关规定。因此本文综合运用比较分析、法经济学和利益衡量、实证分析等方法研究抵押权的效力问题,以期促进我国抵押权理论研究的成熟和立法的完善。本文研究共分为四章:第一章为抵押权概述。包括抵押权的概念、特征及性质等,这是抵押权的效力构建的基础。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供担保的财产(不动产、动产)或权利的交换价值优先受债权清偿的权利。抵押权属于物权,具有物权的属性,如法定性、优先性、支配性、排他胜及追及性;但抵押权的目的是担保债权实现,又决定了抵押权具有与物权不同的性质,如从属性,不可分性;最后,抵押权是支配抵押物的交换价值而优先受偿的权利,从而具有价值性和物上代位性。第二章为抵押权的产生和取得。一般而言,抵押权从成立时起便具有法律效力,所以抵押权的生效其实质也就是抵押权的取得问题。在我国,抵押权可基于法律行为、法律规定以及继承而取得。在实践中抵押权主要是当事人通过签订抵押合同而设立。第三章论述抵押权效力。抵押权效力涉及抵押权对主债权、抵押物以及抵押权关系当事人的效力,抵押权与抵押物上存在的物权、债权的关系。在我国,除抵押合同另有约定外,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权设定后,抵押人的所有权要受抵押权的限制,但第三人取得的抵押物所有权一般不能对抗抵押权人。抵押权和抵押物上存在的用益物权要根据权利成立先后处理权利之间的效力冲突。抵押权与抵押物上存在的担保物权要按照担保物权竞合规则解决。抵押物上的债权一般不得对抗抵押权,但对于抵押权设定前已成立的不动产租赁关系,承租人可以之对抗抵押物的买受人。第四章为几种特殊抵押权的效力问题。法定抵押权直接根据法律规定而产生,以担保特定债权的实现为目的,其成立无须进行抵押权登记,在效力上优先于约定的抵押权。我国物权法规定的财团抵押借鉴了英美法上浮动担保制度,这种抵押权是以抵押人现有及将来之全部财产设定抵押,抵押物范围只在实行抵押权时才特定化,同时抵押权的追及力受到限制。最高额抵押权是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以抵押物担保将来发生的债权,在抵押权的从属性、债权范围的确定、抵押权的消灭等方面与普通抵押权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