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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国家出资企业的改制已呈现出从早期的国有控股的企业向国有参股的上市企业的转变,但因为制度缺失、监管不力等原因,企业改制过程中暴露不少职务犯罪。笔者曾有幸参与检察院组织的职务犯罪课题调研,发现在企业改制过程中,贪污犯罪具有特殊性和复杂性,司法实务争议较大,相关分析论证较少。因而,本文广泛收集企业改制过程中所涉贪污罪方面的法规资料,以及企业改制各阶段可能存在的贪污犯罪的行为方式,并结合刑法学界和司法实务界的各种理论观点,对认定企业改制过程中贪污罪的主体和对象的焦点问题进行了系统的研究。一方面,刑法条文所规定内容往往具有抽象性和原则性的特征。在企业改制过程中,犯罪主体的复杂性和犯罪对象的多样性,导致了司法实务的困境。为增强刑事法律的可操作性,需厘清犯罪主体和犯罪对象之间的联系。另一方面,在企业改制过程中,犯罪手段的日新月异,已经突破了传统刑法理论之所及。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和国家出资企业改制的机会,不仅非法获取国有金钱及实物,还大量攫取如国企的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国家财产。这些行为方式隐蔽性强和破坏性大,在一定程度上代表着企业改制期间贪污犯罪的发展趋势。现行的刑法及司法解释并没有涵盖上述内容,完善相关规定势在必行。本文侧重论述国家出资企业改制过程中贪污犯罪司法认定及定罪量刑中的疑难问题。一是对贪污主体的认定。本文以法律规定为基础,明确改制企业性质及行为人身份,还就出资瑕疵、挂靠国有、双重身份、二次委派和身份改变等疑难问题进行了论述。二是对贪污对象认定。行为人利用国家出资企业改制的机会,虚报企业债权债务、侵吞国家所有的股权、利用划拨的土地使用权非法谋利等犯罪屡见不鲜,对刑法传统理论上公共财产的认定提出了新挑战。本文肯定了贪污犯罪对象不仅包括金钱、实物和财产性利益,还应当包括土地使用权、企业债权以及国有股权等具有财产性质的不正当利益,并就优惠政策、职工福利的数额认定进行了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