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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作为一种典型的职务犯罪,历来是各个国家刑事立法和刑法理论研究的重点和热点。在我国,随着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受贿罪的行为方式更加复杂,犯罪数额更加巨大,社会影响更加恶劣,严重地影响了国家工作人员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极大地削弱了国家和政府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为了改善这一状况,党的十八大以来,反腐倡廉制度进一步地贯彻落实,受贿罪的打击力度也有所加强。本文试图通过研究受贿罪的法益,对受贿罪有一个更加清楚的认识,从而为当前惩治受贿罪提供理论上的支持。本文共分为四大部分:第一部分,首先介绍了选题的背景,就法益侵害说的形成和发展作了一定分析,其次重点论述了国内外对受贿罪法益的研究现状,最后是本文的创新点、难点、研究方法及思路。第二部分,从历史的角度重点回顾了德国、日本和我国受贿罪法益学说的发展历程,希望以此梳理出受贿罪法益的发展脉络。同时,通过选取一些有代表性和影响力的受贿罪法益学说进行评析,挖掘其中的合理之处,也认识各个学说的不足,从而明确受贿罪的本质特征。第三部分,从多个角度分析论证职务行为不可收买性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得出我国当前理论界和实务界关于受贿罪法益新观点的结论。第四部分,以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说为指导来解决一些焦点问题,在受贿罪构成条件部分主要论述了受贿罪构成是否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为前提、受贿罪构成是否对受贿故意有时间上的要求以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适用。在受贿罪犯罪形态这一部分,对受贿罪的预备、未遂与既遂和受贿罪的中止进行分析,从而更好地认识受贿罪的各种犯罪形态。在特殊类型的贿赂部分,根据当前贿赂的热点问题,重点分析了会员卡、荣誉和性贿赂这三个问题,希望为司法实践提供一些参考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