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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对劳动者在因年老、失业、患病、工伤、生育而减少劳动收入时给予经济补偿,使他们能够享有基本生活保障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组成部分。社会保险立法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按照立法程序而制订、修改或者废止有关实施社会保险的法律、规章的活动。社会保险制度的产生,是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社会进步和文明的重要标志。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社会保险制度已经成为市场经济不可或缺的重要支柱,而被称之为社会的“稳定器”、经济运行的“减震器”和实现社会公平的“调节器”.在我国,特别是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的社会保险体系建设取得长足进展,但与此同时,社会保险在法制建设上的滞后,立法体系不健全、立法层次不高、立法发展不平衡、法律实施机制弱化等问题也日益显现出来,既与社会保险立法所应处的地位不相适应,也使还在进行的社会保险的改革和实践缺乏法律的支撑。社会保险体系建设的长足进展与社会保险立法的相对滞后这一矛盾呼唤着加快我国的社会保险立法进程。 社会保险立法是一个开放的复杂巨系统,作为系统来说,一方面,它必然受到环境的影响和制约,必然要与外围环境进行吞吐,进行信息和能量的交换:另一方面,其又是一个由诸多子系统构成的复杂系统,子系统的运行影响着系统整体功能的发挥。因而,研究分析系统,既需要从整体上把握系统和环境的关系,又需要对构成系统的部分,即各个子系统进行研究。遵循这一思想,本论文首先从系统和环境的观点出发,论述了我国加快社会保险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在这一前提下,其次论述了现阶段社会保险立法的基本原则、总体思路和发展方向等关系社会保险立法的基本定位问题,指出社会保险法律制度作为上层建筑,其立法的原则、方向和模式不能脱离其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经济基础,必须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再次从整体和局部的关系出发,对社会保险立法的覆盖范围、权利义务、退休养老、监督管理和衔接配套等构成社会保险立法整体系统中的诸多子系统进行了详细论述,提出改革的思路和建设;最后得出结论,从宏观上把握社会保险立法的基本原则、总体思路和发展方向,从微观中研究影响社会保险立法整体作用发挥的社会保险覆盖范围、权利义务、退休养老、监督管理和衔接配套等具体问题,双管齐下,才能加快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社会保险立法。这既是贯彻执行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决议的基础和前提;也是贯彻执行新宪法的重要举措。对于丰富社会保险立法理论,探索改革思路,指导改革实践,促进社会经济协调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