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隐名合伙法律制度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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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合伙制度起源于欧洲中世纪的康曼达(commenda)契约,之后大陆法系国家德国、法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相继确立了这一制度的法律地位,它们或是被规定在民法典中,或是被规定在商法典中。英美法系国家不存在隐名合伙这一概念,最先也不存在与隐名合伙相似的制度,但随着时代的发展,英美法系国家意识到大陆法系国家隐名合伙和两合公司制度的优越性,确立了与它们极为相似的有限合伙制度。究其原因是由于英美法系的法律传统和法律制度与大陆法系存在诸多的不同,因此,在移植大陆法系这两种制度时,对其加以演化,使之与英美法系的实际相符。无论西方国家怎样规定这一制度,但有一点是不可否认的,就是隐名合伙制度与极为相似的有限合伙制度从其产生伊始,就以其独特的魅力推动着西方国家经济的飞速发展。隐名合伙制度发展到现代,不但没有衰落,反而更有兴盛的趋势,成为适应中小企业发展的一种有效的融资手段。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实践中已经大量出现以不同方式表现出来的事实上的隐名合伙关系,但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对隐名合伙制度认识上的不清,加之相关法律环境的不健全,隐名合伙制度迟迟未在我国获得法律上的确认,这对我国经济的发展是极为不利的,司法实践中遇到该类纠纷也不能得到很好的解决。我国法律迫切需要建立隐名合伙制度,研究该制度也就十分必要。  本文大致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介绍隐名合伙的历史沿革、概念及法律特征,重点放在介绍隐名合伙的历史沿革上,使读者对隐名合伙制度的渊源和发展有一个比较清晰的认识。第二部分主要介绍了隐名合伙与相关制度的比较,主要选列了普通合伙(general partnership)、有限合伙(limited partnership)、消费借贷(consumer credit)、雇用合同(contract of service)、委托合同(contract by commissioned)等相似制度与隐名合伙的异同。第三部分简单介绍了世界上主要国家关于隐名合伙的相关立法。第四部分在对我国目前隐名合伙制度建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对隐名合伙法律关系构建提出相关的立法建议。  本文的特色及创新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在论述隐名合伙概念时,综合了当前国内的各种学说观点,提出了自己的看法。第二,在论述隐名合伙在我国的立法价值时,抓住隐名合伙的优点,论证了其对我国经济的发展、法律的完善有着重要的意义,尤其有利于中小企业的发展,适应了市场经济的发展。第三,结合经济实践、法律现状及相关理论,粗略提出了关于在我国构建隐名合伙的立法建议。  在我国融资及投资渠道极为不畅通的现状下,我国迫切需要将现实中大量存在的这一事实上的合伙关系搬入法律体系加以规范,但我们也不能盲目引进,使相关法律制度陷入矛盾,这样,不但不利于经济的发展,还会造成法律漏洞,给投机者以可乘之机。本文以此为基点,对隐名合伙制度做了较为全面的论述,但由于资料有限,文中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只希望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使理论界对这一法律制度普遍关注,最终在我国建立起一套较为完善的隐名合伙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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