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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透明、责任、法制政府建设的推进,公众法律意识和知情权意识不断提高,我国政府信息公共获取随之取得了一定的进展;由于缺乏相应的监督评价措施,政府公开信息的行为无法受到监督和约束,致使政府信息公共获取的成效得不到保证。因此,就要通过建立科学、合理、高效的监督问责机制,切实有效地对信息获取权力的运行进行监督问责,确保信息获取权力的运作符合公众信息利益的最大化诉求,提升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度。以往对行政问责制的研究主要从政治学、行政学等学科视角集中对问责制的概念、构成要素、理论基础、完善路径等问题进行研究。本文从政府信息公开的视角对行政问责展开探讨。文章认为政府信息公共获取作为一项监督制度与责任追究制度,行政问责应贯彻于政府信息公共获取过程的始终。建设透明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提高政府执政力与公信力,保证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要求推行并强化政府信息公共获取的行政问责。同时,现代文件管理理论和人民主权学说为政府信息公共获取行政问责提供了理论基础,现行的法律制度保障、丰富的实践经验及广泛的社会公众基础使得政府信息公共获取行政问责成为可能。当前我国政府信息公共获取缺乏问责意识,缺失问责机构,问责主体单一,问责立法滞后。基于对目前我国政府信息公共获取的障碍及原因的分析得出:欲完善政府信息公共获取行政问责,应该本着权责一致、平等、公开透明、救济及依法问责等原则着力提高问责意识,建立健全问责法律制度,强化异体问责,确立多元化问责机制,完善配套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