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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事业的发展,在推动社会经济发展和便利人们生产生活的同时,也给交通运输安全带来了极大的隐患。交通事故发生后,肇事者为了逃避履行其肇事行为引发的相关义务而逃逸后,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现象屡屡发生,其社会危害性相当严重,引起了社会的普遍关注。1997年刑法修改时将“因逃逸致人死亡”增加为交通肇事罪的加重处罚情节,2000年11月2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司法实践中如何理解和认定“因逃逸致人死亡”作了详细统一的解释,有效地指导了相关司法实践,然而由于该解释与我国传统刑法理论存在着一定的冲突而备受质疑,掀起了刑法理论界及实务界对“因逃逸致人死亡”问题讨论的高潮。为了系统深入地分析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情形的认定与处罚问题,本文拟从刑法基本理论出发,采取先观点阐释、后理论评析的方法,从实然和应然两个视角,研讨该问题,并提出相应对策,以期能够对我国关于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问题的立法和实践有所裨益。本文共分为四个章节:第一章,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涵义与性质。本章首先对逃逸行为的涵义作了实质意义上的界定,并依据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其进行定性分析;其次,明确了“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法律内涵,并区别情节加重犯和结果加重犯分析认定“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法律性质。第二章,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构成特征。本章主要从主客观两方面分析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构成特征,并着重界定分析“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行为对象和罪过形式。第三章,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情节认定中的疑难问题。本章主要涉及两个:一是,逃逸致人死亡与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的界限;二是,逃逸致人死亡中的共犯。第四章,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问题的立法建议。本章在总结前三章相关内容的基础上,综合分析“因逃逸致人死亡”相关法律规定的立法缺陷,并提出了完善相关法律规定的立法构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