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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论文要旨与基本线索 (一) 论文要旨 这是一个崇尚私权神圣、个人独立与自由的时代,是一个“经济人”充斥生产力发展第一线的时代。但人们又往往不是以自然人的主体人格独当一面,而是以某个团体人格中的参加者、控制者或别的什么内部人的身份,在那个团体面具的后面表达着意志。法人,作为古老而常新的民事主体制度,在最近200年来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它甚至与公司制度一道,被认为是在近代远胜蒸汽机与电力的,推动社会进步的基础性力量。是什么原因使法人制度拥有这样的力量?即使将视角仅仅局限于我国改革开放的20多年,我们也会发现在国有企业改革的进程中,企业法人如何拥有独立的财产,如何拥有更加独立的财产,一直都是作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高经济效率水平的财产制度基础来看待的。无论这一追求本身是否正确,都回答了前面的问题:法人制度的“力量”,来源于法人对财产的拥有。但这力量的聚集过程,却既不是社会主义民法的发现,也不是资本主义民法的创造,而是一脉相传于法人制度的历史渊源的。或者可以说,“法人是为了财产而活”。在没有灵魂的法人那里,法人的独立财产就是法人存在的意义。令人遗憾的是,我国民法学界关于法人与其财产之间关系的讨论,长期以来存在纵、横两个向度上的局限:纵向上说,欠缺历史的积淀,似乎法人与财产的联姻仅仅与社会主义民法历史同岁;从横向上看,缺乏统辖法人全部范畴的纲领之论。这些局限性反映了民法学关于法人制度的纯粹工具化理解的习惯性思考,认为法人不过是替代多数当事人,简化交易手段的拟制人格,法人的财产性权利,无外为适应对外便捷交往而取得的,与自然人之权利无性质差异的平等权利。总之,法人不过是与自然人民法地位平等的普通人格而已。 本文认同关于法人人格与法人财产权利的交易性功能,但却认为,这仅仅是法人与其财产之关系论中浅表的一层含义。如果我们进入法人与其财产的制度关系史将会发现,在团体人格的形成与变迁过程中,财产制度一直发挥着基础性作用:团体人格的产生是团体财产制度发展的结果,团体人格类型演变也是通过团体财产制度的变化而实现。团体财产制度之所以会发生变化,无非是要将“为财产而活”的法人的“生命”,限制在为法人成员与社会公众牟利,或至少无害的限度以内的安全机制。考察法人财产制度,法人制度之长处与弊端便可一目了然,调整法人财产制度,则可进一步使法人制度趋利而避害,推动民法现代化与社会化。 (二) 基本线索 既然是针对传统法人财产制度研究的弱点而为补充,本文就必须在纵横两个向度上有所突破:横向上看,本文将含盖主要的法人类型。与自然人相比,法人类型多种多样,所以本文仅以历史与现实作用显著之法人基本类型为主。纵向上看,对法人财产制度的历史研究自不可少。为此本文遵循由历史考察而入功能解析的基本研究路径:除导论以外,分为上、下两编及结束语。上编——历史论,包含第一至四章,对法人独立财